管理法规与技术法规混同
本帖最后由 sigma-321 于 2016-10-19 15:04 编辑JJF(军工)7-2015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计量工作通用要求和JJF(军工)18-2012沙尘试验设备校准规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规,为何使用同一种编号。JJF(军工)7-2015属于管理法规,JJF(军工)18-2012属于技术规范,且编号次序混乱18在前7在后,18-20127-2015。且在JJF(军工)7-2015中条款4.7.1.1开展法制计量工作的计量标准器具应经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这里“法制计量”的概念不明确,**计量考核办的咨询老师说这里的“法制计量”不同于国家的“法制计量”,十分困惑,难道JJF(军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让人感觉在玩弄文字游戏。
同样在JJF(军工)8-2015 计量监督检查表7.1.1“是否存在使用未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开展法制计量工作”中存在同样的问题。企业的内部校准活动属于法制计量的范畴吗?考核办的咨询老师给予的答案是:企业的内部校准活动也属于法制计量的范畴。
请高手给予指点! 排号是计划的,比如计划了一批,最后发布可能很晚
军工有自己的特殊性,计量法是最基本的法律,军工计量更严于计量法,当然要单独起草
企业内量值传递当然属于法制计量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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