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发表于 2017-10-7 07:46:53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0-6 12:02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6 05:17
  呵呵,行了,你还是熄熄火吧,一个举国欢庆的节日就快要过完了,你哪一天开开心心了?天天骂街就那么 ...
你以为只有你会“呵呵”嘚瑟呀,“哈哈”,我从来没感觉到我是在发火,我只是感觉到有一位天天喜招好挨骂的“学术流氓”(多位资深量友一致公认的),像周扒皮一样,有半夜三更拜访鸡舍的嗜好。厚皮老脸、不知羞耻地不断施展东扯西绕、答非所问、胡搅蛮缠的恶劣伎俩。我就感觉奇了怪了,世上竟有如此厚皮老脸、给脸不要脸、喜招好挨骂的贱骨头,就像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一个字,“爽”。你天天在这里重三道四没完没了的唠叨“精神文明”,我怎么感觉如同黄盖在跟周瑜上精神文明课。究竟谁混淆了概念,自我26楼所回的第一帖开始,所有的详述都摆在那里了,大家都可以回阅,用不着我像你一样篡改原文、东扯西绕、重三道四的解释。你的观点是否有人认同,那就看后续有谁对你的帖子感兴趣了,或者说有谁来帮你举证反驳我的观点了。你那些正经歪念、信口开河、胡编臆造的举证根本不值一驳。对于我追问的“如何证明GB/T 19022前言部分所说的‘检定’就是指‘强检’”,你也无能力举证,也不可能会认错。这就是典型的恶劣学风,被大家公认的“学术流氓”,知道吗?难道说强制和自愿不是天壤之别的区别吗?必须实施和自愿实施的区别还不够大吗?强制实施的不实施依法制裁,自愿实施的不实施你能够依法制裁吗?别人不能自愿实施校准吗?你该不会连自愿校准和自愿检定都要混淆不清吧?
你只看到了“制裁”,你难道不知道强制实施的不实施是违法,自愿实施的不实施是尊法吗?校准本身就是非强制性的,你非得“画蛇添足”加个“自愿”。“校准”是“检定”吗?我有你那么笨吗?自己爬上26楼,看看清楚我的最后那句话是怎么说的吧。
论坛技术交流不同的观点多得很,正常的技术辩论大家都是摆事实讲道理,所答及所问,各自举证、演示证明自己的观点正确,或驳斥对方的观点错误,最终达到辨明是否,知错认错,共同提高的目的。整个论坛唯独只有你这么一位空前绝后的学风恶劣的“学术流氓”,技术辩论十几年如一日的东扯西绕、重三道四、答非所问、胡搅蛮缠、蛮不讲理、信口开河、正经歪念、偷换概念、节外生枝、篡改原文、栽赃诬陷、要举证不举证、要演示不演示、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别人都是错,唯有自己对、宁做“缩头乌龟”,也绝不低头认错。这哪里谈得上不同观点的碰撞啊,分明是挑衅对方尊严极限的恶劣行径(已经不是我个人的体会与感受了)。大了说有碍科技发展,为歪理邪说推波助澜。小了说是毁坏论坛声誉,挑衅人的尊严。受益的就只有你这么一位“学术流氓”。我哪里有那个权力让你“滚出去”啊,看看清楚,我说的是“除非”。这是不是又一例你篡改原文栽赃诬陷的龌龊、卑鄙、无耻下三滥伎俩的佐证啊?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7 22:45:53

路云 发表于 2017-10-7 07:46
你以为只有你会“呵呵”嘚瑟呀,“哈哈”,我从来没感觉到我是在发火,我只是感觉到有一位天天喜招好挨骂 ...

  你只要没发火,就不要说“你不让不让舒坦”,就不要说“凭什么要求别人让你舒坦”,很显然你已经感到不舒坦,因此就要想方设法让别人不舒坦,一副报复心理跃然纸上。全国欢庆的国庆、中秋节你自己不好好过,放假几天你怀着不舒坦的报复心理也骂了几天,这是你自作自受。难怪你对别人劝你注意精神文明,注意论坛的平等、和谐、友好、文明、礼貌,“感觉如同黄盖在跟周瑜上精神文明课”,感到那么反感,那么愤慨。我还是劝你把态度摆正,不要向极个别人学习骂街的恶习,保持愉悦的心情,以平等的身份友好待人,文明礼貌地参加论坛的技术讨论。
  你一再追问“如何证明GB/T 19022前言部分所说的‘检定’就是指‘强检’”,还用我回答吗?你引用的“引言”就已经回答你了。“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是一个完整的条件语句,你只强调“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将其条件故意用省略号隐去,你怎么就那么不喜欢看句子的条件呢?“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是必要条件,在我国根据法律法规确定计量要求的,就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安全防护、环境保护、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且列入了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中的计量器具,这些计量器具的检定就叫做“强制检定”,你省略了标准规定的条件,标准的这个判断句还能成立吗?
  你楼上的一切污蔑、谩骂、不实之言,本人没时间也不愿意和你争辩,就摆在公众媒体上由大家各自识别吧。天天在媒体上“学术流氓”骂骂咧咧不离口,学霸式的让正常发表技术观点的人“滚出去”,这种人是什么样的人,作为一个技术工作者天天骂街算不算“龌龊、卑鄙、无耻下三滥伎俩”,就留给全天下量友,包括若干年后计量界的新人们,正与邪、对与错,要相信人们自有公认。

chuxp 发表于 2017-10-8 10:38:29

规矩湾又来挑战国家法律了,作为计量专业网站的版主,对计量法竟然如此不了解,实在是有些莫名其妙了。

      规矩湾居然说什么:“在我国根据法律法规确定计量要求的,就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安全防护、环境保护、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且列入了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中的计量器具,这些计量器具的检定就叫做“强制检定”。

强检以外的计量器具没有法律规定的计量要求?那么依法管理的范围就被缩小到了难以想象的程度!看看计量法是怎么说的: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计量法规定得再清楚不过了,非强检的计量器具也必须依法管理,这些计量器具量大面广,也是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主要业务!

      计量法就摆在那里,你还来置疑?

chuxp 发表于 2017-10-8 10:48:57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0-8 10:55 编辑

看看JJF1001第9·31条,关于检定证书的定义(注意不分什么强检和非强检):

9.31检定证书
      证明计量器具已经检定并符合相关法定要求的文件。

      这个话规矩湾能听懂吧?就是说:拿到检定证书就说明该计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了。
                         检定证书对应法定要求,看清楚了吗?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8 23:44:47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7-10-8 23:46 编辑

chuxp 发表于 2017-10-8 10:38
规矩湾又来挑战国家法律了,作为计量专业网站的版主,对计量法竟然如此不了解,实在是有些莫名其妙了。

   ...

  技术讨论是技术上的讨论,请不要动不动就扣帽子打棍子。计量法第九条说的非常清楚,“两个标准和四个方面”列入国家强检目录的计量器具是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GB/T19022前言所讲的检定即指这部分内容。强检计量器具在测量设备的汪洋大海中只是沧海一粟。数量巨大的是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含计量器具),因此GB/T19022说“本标准”不使用“检定”一词。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在这里仅仅提到“计量器具”,尚未提及非计量器具的其它数量更大的测量设备。对这些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什么是“自行”?之后国家局行文规定这些“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可理解为监督检查企业是不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规定了检定(现在还应增加校准)的时间间隔(所谓的周期),是否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或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因当时没校准概念,使用的测试概念应包含现在的校准、比对等),此外“任何单位不得干涉”的含义。你认为国家局也在“挑战国家法律”吗?

chuxp 发表于 2017-10-9 09:40:37

明明法律有规定,你真好意思睁着眼睛说瞎话,理直气壮的否认,硬说没有!

别又来一贯的东扯西绕的,直接回答以下2个问题就行了:

1.“应当。。。。。。检定”,。。。。这个算不算规定?

2.《计量法》算不算法律?

你总是指责量友们如何如何的,看看你自己,这是什么学风呀?如此一清二楚的问题,也要毫无疑义的狡辩?

         别咬文嚼字的胡扯,没人愿意听你的车轱辘话。你认为非强检计量器具不用依法管理,请拿出证据来。

chuxp 发表于 2017-10-9 11:06:03

非强检的,国家法律法规有没有要求?看看《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iangkh 发表于 2017-10-9 13:40:09

受教了!听各位大师解答

路云 发表于 2017-10-9 16:36:57

谁感觉不舒坦啦?自己不心虚,“精神文明”吊在嘴上十来年也没看你消停过。你这位恶劣学风的“搅屎棍”啥时候有节假日呀?说别人自作自受,那你挨骂就是罪有应得了。别人劝我精神文明,别人没劝你端正学风吗?你的这套说教不仅让人反感,而且让人恶心。我的态度十分端正,没有对任何正常技术交流的量友施骂,所以不存在所谓的“骂街”,骂的就是东扯西绕、答非所问、胡搅蛮缠、蛮不讲理、既不举证,在铁的证据面前又死不认错的“学术流氓”、“搅屎棍”。某版主东扯西绕越扯越远之外没别的能耐。GB/T 19022未使用“检定”术语,是因为国际标准ISO 10012未使用,翻译成中文自然就不可能包括“检定”,所以国标起草人才会在前言部分加以说明。“本标准为使用术语‘检定’。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7.2.2),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此处的“计量要求”肯定是指测量设备的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技术特性要求(CMR),与是否强检、什么检定周期没有任何关系。该段说明还特意用括号注明了其操作过程是正文部分的第7.2.2条,7.2.2条是什么?是“测量过程的设计”。该条款与强不强检周不周期没有任何关系。再说该说明只是说“本标准未使用术语‘检定’”,并没有说未使用术语“强制检定”,说明“检定”既包括“强制检定”,也包括“非强制检定”。到了某版主嘴里,却节外生枝无中生有,拍脑袋臆想杜撰出“强制检定”来曲解标准原意。GB/T 19022的附录A部分,对计量确认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A.2条“顾客的计量要求CMR”,就是指测量过程对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要求,第A.3条“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MEMC”就是指测量设备经校准后的实际计量特性,两者共同构成计量确认的输入。最终将“MEMC”与“CMR”进行比较验证,得出测量设备的确认状态(判定“MEMC”是否满足“CMR”)。A.2条示例的最后两句话:顾客将CMR与设备制造者规定的特性(明显的或隐含的)比较并选择与CMR匹配最好的测量设备和程序。顾客可规定一个准确度为0.5%级、量程为0~400kPa的特定供方的压力计。说明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CMR不是依据法律法规确定的,而是依据设备制造者规定的特性选择确定的。但从实际的国情看,0.5级属于精密压力表,在市场上根本就买不到(国外可能有,但国内没有此准确度等级的精密压力表),要么选0.4级的,要么选0.6级的。根据示例所述的情况,只能依据经济匹配的原则,确定选择0.4级(CMR)的精密压力(注:这一CMR的确定,就是依据法律法规JJG49-2013《弹性元件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检定规程》第5.1条的表1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以检定方式溯源,顾客的计量要求CMR,就是JJG49-2013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检定合格就是计量确认合格,检定不合格就是计量确认不合格,因为此时检定已经包含了计量确认意义的验证。如果顾客仍然坚持计量要求CMR以0.5级作为合格判据,那么就不可能以检定方式溯源,只能以校准方式溯源,校准机构出具不给出符合性判定的《校准证书》,顾客自己回去做计量确认。A.4条的示例,就是对A.2条示例经校准后的计量确认,而不是经检定后的计量确认。
另一种方式,是依据JJG875-2005《数字压力计检定规程》第3.1条表1,依据经济匹配的原则,确定选择0.5级的数字压力计。此时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CMR,完全是依据法律法规JJG875-2005确定的,无论是检定的符合性判定依据与结论,还是校准后的计量确认输入与状态确认结果,两者完全相同,即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也就是说,无论以检定方式溯源还是以校准方式溯源,《检定证书》给出的合格与否的结论,与根据《校准证书》做计量确认的结果完全一致。如此简单的过程,如此清晰的标准条款表述,稍有计量常识的人,估计没有哪位看不明白。唯有某版主这位学术不端的“搅屎棍”在这里东扯西绕、信口开河、胡编乱造、正经歪念,居然将“测量设备”视为“非计量器具”,这也会从计量论坛的某版主嘴里说出来,真是丢人现眼。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9 18:54:13

chuxp 发表于 2017-10-9 11:06
非强检的,国家法律法规有没有要求?看看《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

  从未发现有人说计量法不是法律。计量法第四十六条可以拆分为两句话,其一是“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其二是“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你注意到“自行”的用词了吗?“自行”和“强制”是法语(法律语言)中的两个反义词,关于“自行”检定的含义,我在55楼讲到了国家质检总局的明文规定是“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你慢慢思考一下其中的用意吧。

chuxp 发表于 2017-10-9 20:05:40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9 18:54
  从未发现有人说计量法不是法律。计量法第四十六条可以拆分为两句话,其一是“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 ...

正好让大家看看你继续“表演”!谁问你什么自行或强制了?就问是不是依法管理!

         非强检的计量器具是不是要依法管理?这么简单的问题,看看你东扯西扯的说一大堆废话,到底是不是要依法管理直接说不行啊?你坚持认为不必依法管理,那么请拿出证据呀!

          我先后贴出了《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现在再贴《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25日,总局令第166号修改)

(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看样子,你规矩湾也是顾及脸面的人,请直接回答,国家对于非强检的计量器具是不是依法管理?
请直接回答:
                                  是,或不是。

chuxp 发表于 2017-10-9 20:09:17

要不就请其他版主锁帖!以免你这个一贯“正确”之人丢了脸面!

chuxp 发表于 2017-10-9 20:23:34

      看看你规矩湾现在成什么样子了!有多少次了,将你认为别人骂你的话,加引号后说给与你讨论的量友。如果说别人是骂你,那么你原话返回就不算是骂人?比如大街上吵架,第一个人骂了一句,对方回同样的话就不是骂人?
      总是滔滔不绝的指责其他量友,从来也不哪怕一丝一毫的检讨过自己,是你引发众怒的根本原因。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谁都可能犯错,技术观点有所偏差,那是在所难免的,简单认个错,不会有人笑话的,反而是明明知道自己错了,还要不顾一切地去狡辩,甚至于不惜颠倒黑白,指鹿为马,东扯西扯,认为这样做就保全了自己的脸面。
                        其实这样只会。    。。。。。。。贻笑大方。。。。。。。。。。!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9 20:51:36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7-10-9 21:03 编辑

  如果连法律的“强制”和“自行”用语的天壤之别都分不清,空谈“依法管理”就是一句空话。你贴出的法律条文使用的“法语”是慎重的,严格的,强制检定使用的法语是“强制”,没有什么可讨价还价的,非强制检定使用的法语是“自行”,你明白“自行”的含义吗?
  且不说“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霸道逻辑如何可笑,仅仅点出骂人者的恶毒骂人语言,并以引号的形式告诉他好好想一想该不该这样骂,劝其停止谩骂,维持文明礼貌的基本道德底线,可以说还没有“点灯”,只是告诉他你放了什么“火”,都是被谴责的对象,只允许骂街者骂人,连被骂者劝他一声都不允许,可见霸道到什么程度!该赞扬骂街,还是该鼓励对骂街行为的批评,可见一个人的立场和品质如何。我并不想批评你不该和骂街恶习的人站在一起,我只想劝你尽快恢复你原来的温文尔雅、满腹经纶、令人尊敬的学者风度。
  关于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区别,我们观点不同,你认为我的观点“颠倒黑白,指鹿为马,东扯西扯”,同样道理也应该允许别人认为你的观点“颠倒黑白,指鹿为马,东扯西扯”。各人可以平等的友好的表述自己的观点,哪怕观点对立亦可各自保留,犯得着相互指责“颠倒黑白,指鹿为马,东扯西扯”吗?论坛是技术讨论的平台,不是官方意见的发布,任何观点都允许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讨论中不存在权威,任何以权威自居,因为怕丢了自己“权威脸面”,而对不同观点戴帽子、打棍子的做法都是有害的,不可取的。

chuxp 发表于 2017-10-9 21:04:32

还是没回答:是不是要依法管理啊?

(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看清楚了,未自行送检……,停用,罚款。这个是不是依据计量法管理呀?

请问,非强检的计量器具要不要依法管理?

chuxp 发表于 2017-10-9 21:46:48

算了,看来你也不知道强检和非强检的区别,老说什么自行,强制。。。

差别:
强检:定点-----政府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定期------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
非强检:自行选择检定机构,自行确定检定周期。
共同点:确保依法定期检定。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9 21:58:24

chuxp 发表于 2017-10-9 21:04
还是没回答:是不是要依法管理啊?

(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 ...

  “自行”一词已经说明了问题。你非要问要不要“依法管理”,我可以回答你,人们所有的行为,无一例外,都应该“依法管理”。但法律规定“必须”如何的,为法律的强制,不如此就要依法制裁。法律规定“自主”、“自愿”、“自行”的,为非强制的,公民和法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自愿”、“自行”处置,“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说明这些测量设备检定亦可、校准亦可、测试亦可、比对也未尝不可,不一定强制企业必须检定。按当前现代计量管理的理念,关键的关键仍然是确保所用测量设备满足被测参数测量的预期使用要求。对这部分测量设备监督管理的重点也应放在企业所用测量设备是否满足其被测参数测量的实际要求上,而不是检定合格不合格上。使用的测量设备不能满足被测参数的计量要求,罚款也好,处罚也罢,就该依法处理。使用的测量设备满足被测参数的计量要求,不管人家执行检定还是校准,即便执行检定,检定不合格,罚款和处罚也是不可取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9 22:09:34

chuxp 发表于 2017-10-9 21:46
算了,看来你也不知道强检和非强检的区别,老说什么自行,强制。。。

差别:


  你说的“差别”需要补充。
  强检:定点-----政府计量主管部门指定的法定或授权检定机构,定期------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且必须按检定规程检定合格才能使用,不允许采取其它溯源方式。
  非强检:自行选择检定机构(包括不向外送检而自行内部校准),自行确定(检定)周期,自行确定溯源方式(可以检定,也可以校准,还可以采用比对、测试等各种方法)。
  共同点:不是确保依法定期检定,而是确保所用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满足被测参数测量的计量要求,确保被测参数测量结果的量值之溯源性,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chuxp 发表于 2017-10-9 22:15:23

(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罚款;

这个不是依法制裁?是自愿?自愿还被责令停用罚款?

chuxp 发表于 2017-10-9 22:17:55

再请问,非强检的计量器具是不是要依法管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9 23:23:35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7-10-9 23:28 编辑

chuxp 发表于 2017-10-9 22:17
再请问,非强检的计量器具是不是要依法管理?

  我在67和68楼回答得已经非常清楚了,请认真仔细看一看,想一想,自然明白。
  我可以再简单重述一遍: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只要企业按自行确定的周期,自行规定的“检定”(包括校准、比对、检测等)方法,按自行决定的“内部校准”或“送检”机构执行了量值溯源,确保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满足被测参数的测量预期要求,就是尊法守法行为,“任何单位不得干涉”,当然也就不可能被哪个机构或个人责令停用、罚款。现在许多企业都做到了上述要求,不信的话,请你去责令哪个企业停用、罚款,试试看最终结局是你违法还是那个企业违法。

路云 发表于 2017-10-10 00:00:51

在计量法严重滞后的当下,谁强制规定了强检不允许采取以其它溯源方式啦?没有任何证据的胡编乱造。非强检器具无论是“自行”也好,“自愿”也罢,只要是实施“检定”,那就是法制计量的监管,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器具,那就是违法,必须受到处罚制裁。不知某版主依据哪一条哪一款之规定,可以“自行处置”、“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10 00:29:47

路云 发表于 2017-10-10 00:00
在计量法严重滞后的当下,谁强制规定了强检不允许采取以其它溯源方式啦?没有任何证据的胡编乱造。非强检器 ...

  一方面你要问“谁强制规定了强检不允许采取以其它溯源方式啦?没有任何证据的胡编乱造。”,另一方面又埋怨“计量法严重滞后”,我建议你还是再翻翻JJF1001-2011,JJF1001-2011并不滞后。自己看看JJF1001对“强制检定”术语的定义吧,该不会要我再给你普及什么是“强制检定”吧?那里明明白白写道是按检定规程规定进行的后续“检定”,而非“检测”、“测试”、“比对”、“校准”等,你说是不是规定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溯源方法是“检定”呢?是不是不允许采取其它溯源方式呢?
  关于谁规定了非强检器具的溯源方法、检定周期、自校或送检由企业“自行”决定,“任何单位不得干涉”,前面我已经说清楚了,人人皆知,你自己不想看,恕我不能为了你一个,浪费大家的眼球,翻来覆去给你重复。

xqbljc 发表于 2017-10-10 05:10:19

         半夜鸡叫搞这些无聊透顶、歪理邪说的帖子,也只有人不人鸡不鸡的老琉球干的出来。

路云 发表于 2017-10-10 08:13:16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0-9 12:22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9 04:29
  一方面你要问“谁强制规定了强检不允许采取以其它溯源方式啦?没有任何证据的胡编乱造。”,另一方面 ...
JJF1001-2011第9.21条“强制周期检定”规定了溯源方式吗?测长仪作为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请问依据什么检定规程进行检定?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应该不会陌生吧,看看它是怎么要求的吧:不至于跟我说不认识汉字吧。可不可以以校准方式溯源啊?还“普法”呢,你大粪教屎吧。某版主71楼对非强检计量器具的表述,是彻头彻尾的胡说八道。言下之意就是企业对这部分器具可以随心所欲,今天想5年一送检就5年一送检,明天想10年一送检就10年一送检,甚至不想送就作“一次性检定”处理,经检定合格的器具可以认为不满足使用要求禁用,经检定不合格的器具可以认为仍满足使用要求继续使用。国家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可以不执行,没有能力达到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要求可以自编检定方法,还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如此行径居然还说这是确保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满足被测参数的测量预期要求,就是尊法守法行为。这尊的是哪家的法呀,不就是你们家的规氏法吗。这是地地道道的无法无天,你就是一在计量界混迹几十年的“混混”,来此“滥竽充数”。
页: 1 2 [3] 4 5 6
查看完整版本: 如何区分检定与强制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