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准与可靠性 发表于 2017-7-28 09:13:35

校准项目使用JJG规程需不需要完全按照规程来规划实验室

因为校准针对的是主要参数的误差,而检定是对仪器的整体综合性能的检查确定。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有没有必要完全按照检定规程来进行??
举个例子:热电偶,规程中采用的是两个同类热电偶对比法。而实际校准中可不可以采用二等玻璃温度计来作为温度基准,跟热电偶读出温度做对比?

风吹石 发表于 2017-7-28 09:26:37

理论上可行,但实际的校准结果需要得到客户的认可。在表明自己能力的时候,你的依据文件就是检定规程,那你现在的做法偏离了规程,所以需要得到客户的确认。客户同不同意才是前提,而不是自己认为是否可行。

hblgs2004 发表于 2017-7-28 14:16:16

规程上都写了高温用标准热偶,低温 (-30至300摄氏度)用标准玻璃温度计或标准铂电阻。

随风飘扬 发表于 2017-7-29 16:09:52

楼主的这个问题在CNAS-CL25《检测和样准实验室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应用说明》5.4.2规定“
依据“检定规程”进行校准时,由于“校准项目”一般情况下不等同于“检定项目”,因此,必要时实验室应编制补充文件(如××校准作业指导书、××校准细则),对校准项目、校准方法(程序)、测量标准、原始记录格式等予以规定。
    注:
    a) 一般情况下,校准项目应限于被校准仪器的“计量(测量)特性”相关的项目;
    b) 当“××校准作业指导书”、“××校准细则”仅作为对校准方法的补充文件时,不宜直接作为校准依据。
所以依据检定规程进行校准可以作为补充文件,而不能作为校准依据,所以并不能降低检定规程对标准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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