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计量标准重复性如何判断合格?
新建压力表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已做好,得出实验标准差S(x),请问:1、新建计量标准,S(x)是否可以直接作为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评定? 还是在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中重新做一次重复性试验,然后S(x)必须不大于该重复性指标? 2、新建计量标准,重复性S(x)的值需要不大于合成不确定度还是其他数值? 可以直接用作不确定度评定中,方便于解释。 新建标准重复性要做4次以考核它的稳定性,这4次中必须小于等于不确定度评定时的重复性数值。你可以选择4次中最大值作为不确定度考核时的数据。 hblgs2004 发表于 2017-9-20 08:22新建标准重复性要做4次以考核它的稳定性,这4次中必须小于等于不确定度评定时的重复性数值。你可以选择4次 ...
这个说法有点不太符合1033。新建计量标准重复性只需要做一次,而稳定性需要半年,间隔不少于1个月,做四次。做稳定性试验时使用的样品和做重复性试验时的样品可以是不相同的。稳定性试验对样品的稳定性有要求,重复性试验对样品的长期稳定性没有要求,只要求短时间内稳定、可重复。 您好!还想请教个问题,我们想同时新建五个不同量程的数字压力表作为计量标准,在填写技术报告时,五个表的稳定性、重复性、不确定度的评定和校准结果的验证是不是都需要写,是不是技术报告必须包含五份稳定性考核、五份重复性试验、五份不确定度评定和五份校准结果的验证? 是的。你理解的很对。 领教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