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发表于 2017-12-30 16:22:07

在规定条件下,对同一或类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所得示值,这个“示值”的含义是测量仪器显示的测量结果之值,并非有人理解的测量仪器特性的那个示值,因此为了使大家明白这里的“示值”含义,后面特意指出是“测得值”。你说这个“示值”是“测得值”就是“测得值”啦,你算老几呀?谁不明白这里的“示值”就是新版JJF1001第7.1条术语定义的“示值”呀?“示值”与“测得值”本身在“测量精密度”术语定义中就是两个并列关系的名词术语,在新版JJF1001中都能找到相应的定义出处。“测量精密度”术语定义给出了“示值=测得值”的注释说明了吗?为什么不直接将“……示值或测得值间的一致程度。”改成“……测得值(即示值)间的一致程度。”,或直接改成“……测量结果间一致程度。”啊?靠你这张横竖嘴瞎编杜撰一些奇葩离谱的故事就能改变术语定义的本意是不是?没有任何证据就闭嘴滚远一点,少在这里误导大家了。人们可以在重复性试验中控制产生测量结果的某一个要素的影响尽可能小,因为使某一个要素的影响尽可能小,这一点点区别,却改变不了重复性试验得到的标准偏差仍然属于测量结果,它反映的是常规条件下(包括使用的测量标准在合格范围内,环境条件在检定规程规定的变化范围内,使用规程/规定的测量方法,人员测量能力的差异在规定的要求内等)所能得到的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反映的重复性并非属于哪一个要素,当然也并非仅仅是测量标准的什么重复性。
与重复性试验结果至关重要的被测对象的影响却只字不提,可见这位“学术流氓”的存心恶意。JJF1033为什么要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满足被测对象预期的使用要求,来作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是否满足要求的判据呢?如果“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满足被测对象预期的使用要求,难道“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就不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了吗?评什么就说它不是啊?难道“校准结果”满足被测对象预期使用要求了就叫“测量结果”,不满足要求就不叫“测量结果”啦?荒唐。计量标准给测得值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主要还是由计量标准的示值误差或示值误差允许值引入。
新购置的计量标准与用了二三十年的计量标准的性能能一样吗?示值误差是定量表征准确程度的偏移性结果,不确定度是定量表征可靠程度的离散型结果,两者根本就不是同类量,无可比性。系统误差完全可以通过修正的方式予以补偿,也从来没见过用系统误差能算出不确定度的。用示值最大允差绝对值来套算出一个全世界都一样的不确定度,来作为计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这个计量标准还用得着考核吗?所有的人、机、法、环,全国的计量技术机构都一样,还需要考核吗?JJF1033名曰“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际核心的操作过程是在判断被测对象是否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满足“目标不确定度”的要求),说白了就是在对被校对象进行计量确认。因此“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两项内容,完全就是在考核被测对象,而不是在考核计量标准。但只能反映计量性能最差的被测对象示值的“重复性”和“不确定度”,这句话你又说错了。应该说反映的是被测对象的被测参数测得值的“重复性”和“测量不确定度”。被测对象的被测参数测得值不一定是最差的或最好的,测得多少,测得值就是多少。
“重复性”与“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本来就与“测得值”大小没有关系,“测得值”大小的差别反映在“示值误差”上,不要在这里将“重复性”、“不确定度”两者与“误差”的概念混为一谈。我所说的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不是也应该评得多大就多大?JJF1033有没有给出判据?如果没有给出判据,那就不存在计量性能最差的被测对象。如果给出了判据,这个“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一定是反映合格的、计量性能最差的被测对象。试问,分别选择一“最佳仪器”和一“示值变动性”很差的被测对象(常规被测对象),同时做“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最佳仪器与常规被测对象的“测量结果的重复性”会相同吗?最佳仪器与常规被测对象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会相同吗?你根据什么说“它的不确定度与一个处在合格范围内最佳状态的测得值的不确定度是同一个测量不确定度。”JJF1033并没有评定你所说的这个所谓的“同一个测量不确定度”。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2-30 22:02:30

  我从来都认为我算不上“老几”,但几乎所有的测量人员都知道,用测量设备测量被测对象,测量设备上读得的示值就是被测对象的测得值,也就是测量结果,此时的“示值”是“测量结果”不是JJF1001定义的“示值”。所有的检定人员也知道,在用计量标准检定被检仪器时,是用计量标准的输出值与被检仪器的示值相比较,这个仪器的“示值”才是JJF1001定义的测量仪器的特性“示值”。
  178楼明白测量结果属于谁吗?它属于被测对象,被测对象自身量值的不稳定当然会影响它的测量结果,用得着说么?产生测量结果的测量过程就是由“人机料法环”诸要素构成的,那个“料”就是指被测对象的材料,就是被测对象量值的稳定性,怎可不提被检对象?
  新购置的计量标准与用了二三十年的计量标准的性能能一样吗?答:当然不一样,但无论怎么不一样,它的特性都必须在其检定规程的允许误差范围内,否则就不能检定合格,检定不合格的计量标准不允许使用,也就用不着考核。
  所有的人、机、法、环,全国的计量技术机构都一样,还需要考核吗?答:难道说计量标准考核时,你是考核的被检仪器?大家都知道考核被检仪器合格与否的活动叫计量检定,而不能叫计量标准考核。
  “JJF1033名曰‘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际核心的操作过程是在判断被测对象是否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说白了就是在对被校对象进行计量确认”,把计量标准考核说成了考核被检对象,说成了对被检对象的计量确认,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两项内容,说成“完全就是在考核被测对象,而不是在考核计量标准”,颠倒是非连谁是被考核对象都分不清,作为计量界的资深人士说这句话却一点也不脸红,大家都为他害臊。
  重复性是测量结果的测量误差的一种,是测量结果准确性特性量化参数之一,不确定度是测量结果的可信性特性的量化参数,在这里将“重复性”、“不确定度”两者与“误差”的概念混为一谈的正是178楼。前面已经说清楚“测量结果的测量重复性”与产生该测量结果的测量过程“人机料法环”相关,对稳定性最佳和稳定性极差的被测对象重复测量,所得测量结果重复性怎能相同?但,我还是要说,计量标准考核不是考核被检对象,是考核计量标准,目的是对用该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校准的这个测量过程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是测量过程有效性的确认,不是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之所以选用常规的被检对象进行重复性试验,目的就是对常规的测量过程产生的测量结果重复性进行试验。

路云 发表于 2017-12-31 00:37:32

但几乎所有的测量人员都知道,用测量设备测量被测对象,测量设备上读得的示值就是被测对象的测得值,也就是测量结果,此时的“示值”是“测量结果”不是JJF1001定义的“示值”。所有的检定人员也知道,在用计量标准检定被检仪器时,是用计量标准的输出值与被检仪器的示值相比较,这个仪器的“示值”才是JJF1001定义的测量仪器的特性“示值”。一台电子秤,称1kg砝码显示1.002kg,称1kg白糖同样显示1.002kg,哪一个不符合新版JJF1001第7.1条“示值”的定义:“由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给出的量值。”?不比较就不是“测量仪器所给出的量值”啦?除了你这位牛逼无赖在这里瞎编杜撰之外,还有谁认为这不是“测量仪器所给出的量值”啊?178楼明白测量结果属于谁吗?它属于被测对象,被测对象自身量值的不稳定当然会影响它的测量结果,用得着说么?产生测量结果的测量过程就是由“人机料法环”诸要素构成的,那个“料”就是指被测对象的材料,就是被测对象量值的稳定性,怎可不提被检对象?
前面说“用得着说吗”,后面说“怎可不提被检对象”,那到底是用得着说还是用不着说呀?你177楼第二段说了“料”吗?你这是所问所答还是答非所问呀?你向来就是以这种恶劣学风来参与技术讨论的。新购置的计量标准与用了二三十年的计量标准的性能能一样吗?答:当然不一样,但无论怎么不一样,它的特性都必须在其检定规程的允许误差范围内,否则就不能检定合格,检定不合格的计量标准不允许使用,也就用不着考核。
误差在允差范围内,“重复性”或“不确定度”就一定满足要求吗?误差小“不确定度”就一定小吗?“当然不一样”从哪里能看出它不一样?用什么指标来定量表征它不一样?所有的人、机、法、环,全国的计量技术机构都一样,还需要考核吗?答:难道说计量标准考核时,你是考核的被检仪器?大家都知道考核被检仪器合格与否的活动叫计量检定,而不能叫计量标准考核。“JJF1033名曰‘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际核心的操作过程是在判断被测对象是否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说白了就是在对被校对象进行计量确认”,把计量标准考核说成了考核被检对象,说成了对被检对象的计量确认,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两项内容,说成“完全就是在考核被测对象,而不是在考核计量标准”,颠倒是非连谁是被考核对象都分不清,作为计量界的资深人士说这句话却一点也不脸红,大家都为他害臊。
难道JJF1033考核的两项主要技术指标“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难道不是属于“检定/校准结果”吗?177楼最后一段开头的一句话:“JJF1033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反映不了测量标准的特性,这一点你是说对了。但只能反映计量性能最差的被测对象示值的“重复性”和“不确定度”,这句话你又说错了。应该说反映的是被测对象的被测参数测得值的“重复性”和“测量不确定度”。”是谁说的?才过几个小时,就开始翻案啦。到底谁该脸红啊?谁没羞没臊啊?说是对测量过程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实际的操作过程与被测对象的计量确认,其主要内容没有很大的差异。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与被测对象预期的使用要求(“目标不确定度”)相比较,来判定能否满足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要求,这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做法。“目标不确定度”本来就与“测量过程的有效性”没有任何关系,它就是用来判定被测对象能否满足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的合格判据。有什么证据证明被校对象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就证明测量标准不满足开展检定/校准的要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2-31 22:49:03

声明:2017即将过去,2018新年的钟声即将敲响,为了量友们快乐度过这美好的时刻,避免有的人再发污言秽语,避免骂街的恶臭污染环境,干扰大家欢乐的氛围,节日中将不予回复,节日后再加以批驳。

路云 发表于 2017-12-31 23:56:45

来说是非者,便是是非人。年关之际,都要抓住机会“指桑骂槐”。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1-1 11:57:19

新时代新的一年新的一天,一元复始,万象更新。“年关”绝非某人的“指桑骂槐”之机。祝量友们新的一年吉祥如意,身心康泰,家庭幸福,万事顺遂!

流氓小浦 发表于 2018-8-22 17:41:26

我最最搞不懂的就是稳定性这个说法 比如我酸度计标准装置最大允许误差是0.0006pH,那我选一个酸度计做稳定性 ,酸度计测得结果只是小数点后面两位,比如10.01pH,10.00pH,那假如我两年误差0.00pH,和我的标准器允许误差0.006pH来比较,鬼知道它稳定不稳定,我这个0.00pH,也许就是0.009pH,只是它只能读到后面两位,和0.0006pH比较。谁敢说它稳定,真心扯淡啊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8-22 23:15:17

  稳定性当然是相对的,世界上绝对稳定的东西压根就不存在。因此,JJF1033-2016的C.2.2.1.1条说得清楚,“应当选择量值稳定的被测对象作为核查标准”。规范对核查标准的准确性并没要求,核查标准的准确性可以很差很差,其示值误差甚至可以比被测对象的报废极限还要大许多,核查标准可以是垃圾堆里检的废品,但其稳定性则必须比被核查对象的稳定性好。
  选一个酸度计做酸度计标准装置的稳定性考核用核查标准,即便这个酸度计是废品也没有关系,问题是其稳定性要优于被核查的酸度计标准装置的稳定性。如果按你的假设酸度计标准装置的允差是0.006pH,根据JJF1033的4.2.3条规定,其稳定性要求不超过0.006pH。作为其核查标准的酸度计稳定性应优于0.006pH。因此酸度计10.00pH示值点无论其示值误差多大都没关系,只要该示值点的稳定性不超过0.006pH/3=0.002pH,这个酸度计就是极佳的核查标准。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8-23 07:43:41

流氓小浦 发表于 2018-8-22 17:41
我最最搞不懂的就是稳定性这个说法 比如我酸度计标准装置最大允许误差是0.0006pH,那我选一个酸度计做稳定 ...

稳定性就是扯淡的,反正大家都在造假。

路云 发表于 2018-8-23 16:08:30

流氓小浦 发表于 2018-8-21 21:41
我最最搞不懂的就是稳定性这个说法 比如我酸度计标准装置最大允许误差是0.0006pH,那我选一个酸度计做稳定 ...

用一台普通的酸度计作为“核查标准”,来对计量标准进行稳定性考核本身就有问题。被测对象的分辨力也不够,其自身的稳定性完全有可能比计量标准还差,怎么能用它作为“核查标准”呢。说它是考核被校对象的稳定性还差不多。按理说,这种情形应当采用高等级的计量标准来对其进行稳定性考核。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8-24 01:20:56

  “稳定性”与“分辨力”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计量特性。分辨力差不等于稳定性差,分辨力小也不等于稳定性就好,将分辨力混同于稳定性是对概念的混淆不清。
  核查标准的要求是稳定性一定要好,而不是分辨力好,也不是准确度等级一定要高。一个实物量具只有标称值而没有分辨力,但其稳定性却优于仪器仪表,所以实物量具适用于充当核查标准。一个长期使用磨损而报废的量块因其经历“时效”过程很长,尺寸的稳定性往往优于一个高等级的新制合格量块,一个老化的电器元件稳定性也优于一个新制电器元件。
  期间核查活动的目的是考核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而不是判定测量设备或计量标准是否合格。所以,往往旧的,报废的测量设备,特别是实物量具更适用于作核查标准。JJF1033说“应当选择量值稳定的被测对象作为核查标准”,其中“量值稳定”是关键,“被测对象”可以各式各样不限,可以是被检测量设备,可以是高等级计量标准,可以是标准物质,可以是实物,可以是信号,可以看得见摸得着,可以看不见摸不着。总之任何东西均可选为核查标准,只要其量值与被核查的计量标准量值计量单位一致,只要其量值的稳定性优于被核查的计量标准的确定性。
  造假似乎是某些人的习惯行为,因此市场存在着假冒伪劣。我相信某些单位稳定性考核的造假行为确实存在,但并不代表这种造假行为的正确性和合法性。造假害人也害己,相信总有一天会得到报应。计量工作是严谨、严密、严格而严肃的工作,计量工作如果造假,质量工作的造假也就顺理成章,假冒伪劣产品的存在也顺理成章了,反对造假行为,我们计量工作者应该首当其冲,计量工作者应当做反对造假行为的表率。

路云 发表于 2018-8-24 14:37:05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8-23 18:39 编辑

184楼“流氓小浦”量友所说的情况,明显是选择一台普通的被校对象(酸度计)作为核查标准,其分辨力、准确度等级与计量标准完全就不是一个数量级,也与实物量具根本就沾不上边。这个所谓的“核查标准”,根本就没有能力反映该计量标准的计量性能,与其准确度等级相适应的随时间的慢变化(即“稳定性”)。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就是这台所谓的“核查标准”的灵敏度。如果该被测对象的灵敏度很低,表面上看似乎是很稳定,实则是一种假象,根本反映不出测量标准的变化。我们来看看JJF1033对稳定性考核的合格判据是怎么说的吧:一台分辨力为0.01pH的酸度计,作为最大允差绝对值为0.0006pH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的“核查标准”合适吗?184楼量友说得一点没错,这种情况下用这种方法来考核计量标准的稳定性,那就是扯淡。188楼某人不懂装懂却要不停的搅屎,只看到JJF1033说“应当选择量值稳定的被测对象作为核查标准”,就认为可以套用到世间万物,甚至可以用报废的测量设备作为核查标准。不知道还有谁听说过彼此更奇葩的谬论。实际的“核查标准”该如何选择,听听JJF1033规范起草人是怎么说的吧:

流氓小浦 发表于 2018-8-24 15:35:47

路云 发表于 2018-8-24 14:37
184楼“流氓小浦”量友所说的情况,明显是选择一台普通的被校对象(酸度计)作为核查标准,其分辨力、准确度 ...

我是赞同您的说法的 但是又找不到这个稳定的东西来考核这个计量标准装置

路云 发表于 2018-8-24 16:09:56

流氓小浦 发表于 2018-8-23 19:35
我是赞同您的说法的 但是又找不到这个稳定的东西来考核这个计量标准装置 ...

你这种情况属于我189楼第二幅截图中的红线标示部分所说的情况,如果可以获得可用标准溶液进行核查,那么可以采用标准溶液作为“核查标准”来对计量标准进行稳定性考核。否则的话,应当采用其他方式来进行稳定性考核。JJF1033给出了五种考核方式,除了第一种“核查标准法”之外,可以考虑其他四种方法。值得一提的是,第五种方法“采用计量标准器的稳定性考核结果进行考核”,是在前四种方法均不适用时才采用。

流氓小浦 发表于 2018-8-29 15:24:39

路云 发表于 2018-8-24 14:37
184楼“流氓小浦”量友所说的情况,明显是选择一台普通的被校对象(酸度计)作为核查标准,其分辨力、准确度 ...

请教您几个问题:1、本单位有2台酸度计标准装置,以前建标时候技术报告只写了一台的稳定性,另外一台的重复性(但是附录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和重复性考核记录两台都有),这种情况行不行
2、还有一套本单位的紫外可见标准物质,已经建标,94年就过了的,听说可以简化考核,单位领导告诉我可以用上一级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的历年数据来做稳定性,不知这种可否
3、本单位还拟新建一套标准,旋光仪的,我负责重复性稳定性这块,稳定性是写现在开始往前推几年的东西吗,感觉没建标就搞这个稳定性好像有点不对

路云 发表于 2018-8-30 00:23:40

流氓小浦 发表于 2018-8-28 19:24
请教您几个问题:1、本单位有2台酸度计标准装置,以前建标时候技术报告只写了一台的稳定性,另外一台的重 ...

1、本单位有2台酸度计标准装置,以前建标时候技术报告只写了一台的稳定性,另外一台的重复性(但是附录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和重复性考核记录两台都有),这种情况行不行?答:这种做法我个人觉得不是很规范,既然两台都属于这套标准装置的主标准器,那么建标报告的正文部分就应该表述清楚,况且这也费不了多少笔墨。2、还有一套本单位的紫外可见标准物质,已经建标,94年就过了的,听说可以简化考核,单位领导告诉我可以用上一级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的历年数据来做稳定性,不知这种可否?
答:根据JJF1033-2016的规定,简化考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所建标准将来对被检对象只能开展检定,不能开展校准;第二,必须是列入《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目录》中的计量标准。如果作为简化考评的计量标准,那么它的重复性、稳定性、不确定度、及验证四个项目是可以免于考评的。但是如果你以后还想开展“校准”,那就不能申请简化考评。3、本单位还拟新建一套标准,旋光仪的,我负责重复性稳定性这块,稳定性是写现在开始往前推几年的东西吗,感觉没建标就搞这个稳定性好像有点不对。
答:新建计量标准通常都要求稳定运行半年以上,通常都是间隔一个月以上做一次稳定性考核,不少于4次。而对于已建标准则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稳定性考核。建议您仔细阅读JJF1033-2016第4.2.3条以及附录C的第C.2.2条。但请注意,第4.2.3条的最后有一条“注”: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可以不进行稳定性考核。

流氓小浦 发表于 2018-8-30 08:37:40

路云 发表于 2018-8-30 00:23
1、本单位有2台酸度计标准装置,以前建标时候技术报告只写了一台的稳定性,另外一台的重复性(但是附录的 ...

非常感谢您的回答

流氓小浦 发表于 2020-12-14 09:01:00

路云 发表于 2018-8-30 00:23
1、本单位有2台酸度计标准装置,以前建标时候技术报告只写了一台的稳定性,另外一台的重复性(但是附录的 ...

大神请教下本人目前管着三个标准 现在要求做区间核查,一个是PH标准检定装置,一个是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的标准,还有一个旋光仪的标准,请教下大神怎么核查啊?

路云 发表于 2020-12-14 10:08:26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12-14 10:13 编辑

流氓小浦 发表于 2020-12-14 09:01
大神请教下本人目前管着三个标准 现在要求做区间核查,一个是PH标准检定装置,一个是紫外可见分光光度 ...
我不是什么大神,与大家一样,都是普通计量人。关于“期间核查”,建议您参阅一下CNAS-GL042:2019《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和RB∕T 143-2018《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指南》,应该对您有启发帮助作用。因为本人不是从事化学专业计量的,所以对具体测量设备(或测量标准装置)的期间核查操作,不是很熟悉,建议您在“化学计量”板块发帖求助,估计应该有更专业的人士应助。

2015yuan 发表于 2024-8-15 11:26:09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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