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发表于 2018-9-4 15:44:08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9-3 11:35
自己无知,你以为别人跟你一样?
新闻都有过了, 司机斑马线前不礼让行人,被交警现场罚款扣分,司机不服 ...

呵呵,自认为天资聪颖,《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应该”仅仅是要求,用于责任的判定。与此相关配套的还有违规处罚条款,你怎么就没看到啊?两者共同作用,才能起到约束与震慑的作用。公交车上那么多没有让座的,49楼chuxp量友所说的案例,都是不争的事实,谁被处罚啦?你怎么不去网上搜啊?计量法(包括最新的送审稿)哪一条规定了非强检器具以“检定”方式溯源要受罚呀?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9-4 16:29:23

路云 发表于 2018-9-4 15:44
呵呵,自认为天资聪颖,《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应该”仅仅是要求,用于责任的判定。与此相关配套的还有 ...

麻烦你老人家看看清楚,我说的是 在 法律中 应当 2字。
你确定 交通法中有 对 公交车 让座 有规定的?

qq342110258 发表于 2018-9-4 16:45:53

共建和谐社会,需要大家努力

chuxp 发表于 2018-9-4 17:21:49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9-4 14:26
那只能说中国的法律用词不够严谨,据我所知,中国法律的应当2字就是必须的意思,因为我没有看到过法律用 ...

      嗯,建议你去看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里面大约出现7次“必须”!“应当”大约出现3次。我大致数了一下,不知道是不是很精确。

    就是说,含义还是差别很大啊!

路云 发表于 2018-9-4 19:12:19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9-3 20:29
麻烦你老人家看看清楚,我说的是 在 法律中 应当 2字。
你确定 交通法中有 对 公交车 让座 有规定的? ...

扯到现在,再嚼舌有意义吗?40楼《计量法》(送审稿)部分内容的截图麻烦你看看清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内容“其他计量标准应当采用计量检定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不具备检定条件的可以采用计量校准或计量比对等方式。”请正面回答,这里的“应当”究竟是不是强制性的“必须”的意思?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计量检定。”为什么不在“实行”前加“应当”二字?该条第二款“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计量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应当采用计量校准、计量比对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为什么此处要加“应当”二字?不加这两个字,或者将这二字改为“必须”,其意思一样吗?

chuxp 发表于 2018-9-4 19:14:42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8-9-4 19:20 编辑

关于楼主的问题,大家可查看现行的《计量法》,规定得一清二楚,建标考核合格即可在本单位使用(开展计量检定),无须什么“授权”。无关于计量校准必须建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某人在27楼率先扯出“计量法”送审稿,纯属节外生枝。今后的计量法是什么样子,谁说了都不算,最终得全国人大批准。一个还未最终确定的未来的法律,如何能指导现在的工作?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9-5 07:29:13

chuxp 发表于 2018-9-4 17:21
嗯,建议你去看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里面大约出现7次“必须”!“应当”大约出现3 ...

反正,事实案例 摆在 眼前,你自己可以网上搜索一下, 司机斑马线不礼让行人,打官司输了,交通法中 应当 就是 必须 的意思 ,
   我认为 法律中的每个字都应该是 唯一的 意思 ,如果 不同法律中相同的字 出现 不同的意思,那只能说明 中国的法律 太不严谨了 。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9-5 07:30:51

路云 发表于 2018-9-4 19:12
扯到现在,再嚼舌有意义吗?40楼《计量法》(送审稿)部分内容的截图麻烦你看看清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内容 ...

我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 交通法 中 应当就是 必须的意思,那在计量法 中应当不是 必须的意思?那只能说明 法律文字如同儿戏一般 ,可随意变动,

路云 发表于 2018-9-5 12:07:29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9-4 11:30
我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 交通法 中 应当就是 必须的意思,那在计量法 中应当不是 必须的意思?那只能说 ...

你就说这是你个人观点不就完了嘛。哪部法规文件的文字如同儿戏一般可以随意变动啊?又有多少人认为建议性的“应该”词义,就是具有强制性的“必须”的意思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应该”是定罪追责的依据,该不该处罚,处罚的轻重程度的依据,是看有没有罚则条款。公交车上不给老、弱、病、残、孕让座,顶多也只是从道德层面予以谴责,你还能怎么样?自己连逻辑关系都拎不清就妄加断言,你干脆说起草这些法规文件没请你去参加得了。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9-5 14:11:00

路云 发表于 2018-9-5 12:07
你就说这是你个人观点不就完了嘛。哪部法规文件的文字如同儿戏一般可以随意变动啊?又有多少人认为建议性 ...

可笑。事实发生的事情,你也可以否认吗?
交通法中 应当 2字 就是必须的意思,这个是我说的吗?
我只是引用 一起案例而已 , 你认为 应当 不是必须的意思,你去跟 法官说去 ,你去跟 交警说去 ,

路云 发表于 2018-9-5 15:46:02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9-4 18:11
可笑。事实发生的事情,你也可以否认吗?
交通法中 应当 2字 就是必须的意思,这个是我说的吗?
我只是引 ...

“应当 2字 就是必须的意思”不是你说的难道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说的呀。用得着我去跟法官说,跟交警说吗?有能耐把这句话从司法解释里淘出来晒给大家看。没有处罚细则的规定,法官交警凭什么罚呀?罚到什么程度呀?没有处罚依据,顶多也就是个批评教育,你还能怎么的?《判决书》要不要写明“依据××法××条××款之规定,予以罚款(或拘留、拘役、判刑等)处罚”呀?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9-5 16:09:38

路云 发表于 2018-9-5 15:46
“应当 2字 就是必须的意思”不是你说的难道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说的呀。用得着我去跟法官说,跟交警 ...

我只是 就事论事 , 你觉得你很牛逼,你可以去找法院,找交警说理去。
我看到新闻里面就是这么说的,

路云 发表于 2018-9-5 16:18:18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9-4 20:09
我只是 就事论事 , 你觉得你很牛逼,你可以去找法院,找交警说理去。
我看到新闻里面就是这么说的, ...

新闻里这么说与你这么说有什么区别呀?这也能成为法律层面的意思?

南鹰怒翔 发表于 2018-9-6 17:18:12

默默潜水的鱼 发表于 2018-8-14 16:22
就是因为审核员水平参差不齐, 所以 为了降低沟通成本, 以他们要求为准,否则后续对策、改善麻烦。
4 ...

校准也要先建标。

路云 发表于 2018-9-6 22:13:43

南鹰怒翔 发表于 2018-9-5 21:18
校准也要先建标。

有依据吗?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9-7 08:46:39

本帖最后由 237358527 于 2018-9-7 08:51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18-9-5 16:18
新闻里这么说与你这么说有什么区别呀?这也能成为法律层面的意思?

摘自 原文 :交警认为,贝先生在法条理解上有误区,法律上规定约束人的行为,一种叫“可以”,一种叫“应当”,“可以”是说可以做,“应当”就是必须做。

这个违法行为中,交警认为,根据法条规定,原告必须停车,让正在步行通过的行人优先通行。



案子都判下来了,你还说 不是 法律层面 的意思 ? 你的意思是 法院在瞎判? 交警在瞎 处理 ?

chuxp 发表于 2018-9-7 10:14:46

这样就慢慢的演变成法律问题了,在坐的各位恐怕也都不是内行。看看计量法的实际条款,下面这些条款恰好包含了:【可以】、【应当】、【必须】这三个词语。依据实例理解一下,是不是可以更清楚一些?

路云 发表于 2018-9-7 12:46:31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9-6 12:46
摘自 原文 :交警认为,贝先生在法条理解上有误区,法律上规定约束人的行为,一种叫“可以”,一种叫“应 ...

这种嚼舌你觉得有意义吗?“可以”、“应当”、“必须”三个词表达对行为人约束的词义是渐强的,“可以”约束力最低的,可以做,也可以不做,对其他个体不造成任何影响。“应当”则是对正常行为人的一般约束,不做可能会对他人造成影响、伤害,或损害他人权益。而“必须”则是没有例外,不这么做,一定会对他人造成损害,不做不行,没有价钱可讲,是强制性的,与之对应的反义词是“不得”、“禁止”等。按你的逻辑,“不该闯红灯”与“禁止闯红灯”、“不该酒驾”与“禁止酒驾”、“不该入内”与“禁止入内”之间都可以划等号吗?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9-7 16:42:01

路云 发表于 2018-9-7 12:46
这种嚼舌你觉得有意义吗?“可以”、“应当”、“必须”三个词表达对行为人约束的词义是渐强的,“可以” ...

这不是 嚼舌根的问题,对于法律来说,必要 要 严谨,绝不允许出现 模棱两可的 意思 。这点国内的法律真的要好好学学 欧美 国家的法律 。

bg4ijs 发表于 2018-9-12 12:40:55

一口气看完,讨论了70楼了。
企业内校准是否必须建标,还是没有统一的说法。
按照质量体系审核员的说法,是否建标的确是随意。
但按照以往计量法的要求,还真得建标。从技术层面讲,建立标也更靠谱些,不是坏事。貌似也不产生太多额外费用。

路云 发表于 2018-9-13 07:16:46

bg4ijs 发表于 2018-9-11 16:40
一口气看完,讨论了70楼了。
企业内校准是否必须建标,还是没有统一的说法。
按照质量体系审核员的说法,是 ...

现行《计量法》根本不涉及校准,不知道你从哪一条哪一款能看出校准要求建标的要求。如果《计量法》有这个要求,审核员怎么会说随意呢?

山木枝 发表于 2018-9-28 12:32:37

路云 发表于 2018-8-31 12:59
校准本身就不是法制计量,“内部校准”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了要依法授权,所有的要求企业都做 ...

同意校准不是法制计量,只是为了让设备保持状态正常生产。但我想知道企业的非强检设备需要检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国家《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规定: 一、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明确说了,根据实际自行决定,那岂不是说不检也是合法的?即使出了事,只要强检的按期检了也没有违法?

山木枝 发表于 2018-9-28 12:38:17

bg4ijs 发表于 2018-9-12 12:40
一口气看完,讨论了70楼了。
企业内校准是否必须建标,还是没有统一的说法。
按照质量体系审核员的说法,是 ...

内校不用建标啊,如果内校都需要建标,仅从逻辑上看就说不通, 建了标都可以检定了,谁还出校准啊,按照规程周期检定,加上期间核查足够了。

度心宽 发表于 2018-9-28 13:26:31

山木枝 发表于 2018-9-28 12:32
同意校准不是法制计量,只是为了让设备保持状态正常生产。但我想知道企业的非强检设备需要检定的法律依据 ...

你的问题有点低级吧。
1、但我想知道企业的非强检设备需要检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计量法》第九条最后一款就是法律规定。
在法律条款中,(应当=必须)这是法律行文方面的规定,也是基本常识,并且对非强检不履行检定制定了罚则。
新计量法征求意见稿也有这类表述。

2、 同意校准不是法制计量。
    这个概念也是错误的,是被前些年计量培训教材,一些不规范说法搞混了。

校准在一些省份的地方法规已经赋予了法制内涵。

现行,计量法规定,强检器具必须进行周期检定,非强检器具必须进行定期检定,上海等一些省份地方法规规定,
强检器具必须进行周期检定,非强检器具必须履行校准,(用校准代替了检定),就赋予了校准的法制内涵,
并且司法部新计量法征求意见稿也是这样精神。

路云 发表于 2018-9-28 14:19:24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9-27 18:24 编辑

山木枝 发表于 2018-9-27 16:32
同意校准不是法制计量,只是为了让设备保持状态正常生产。但我想知道企业的非强检设备需要检定的法律依据 ...
您所说的《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是国家质检总局1999年3月19日发布的6号公告,已于2016年命令废止。国家现行的《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至今没有涉及“校准”。对于非强检计量器具(包括非强检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以“检定”方式溯源还是以“校准”方式溯源的选择权完全由企业决定。如果以“检定”方式溯源,那么就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游戏规则来办,严格执行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检定周期按期送检(其检定周期是不能超过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如果以“校准”方式溯源,那么企业自己取回后做计量确认,自己确定“复校时间间隔”。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不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质监总局也只是个建议,没有强制性,如果建了标,那完全就可以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检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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