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及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资格。第五条 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二)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基础知识;(四)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操作技能和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专业知识。第六条 具备相应条件,经考核合格取得《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或原《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应当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检定数据。第七条 计量检定操作技能考核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计量组织或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第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规定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检定活动;(二)依法使用计量标准,并获得相关技术文件;(三)接受继续教育;(四)在相关计量检定证书或技术资料上签字。第九条 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可靠,并承担相应职责;(三)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四)承担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其他任务;(五)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第十条 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或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技术档案等资料。(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四)其他影响检定数据、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行为。第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十二条 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计量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第十四条 未取得计量检定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是指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授权的其他技术机构。本办法所称计量检定活动,是指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进行的检定活动。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国务院于2016年6月8日印发了《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认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许可事项,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9月8日,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91号)和《关于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量函〔2016〕1183号)予以落实。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决定,切实做好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和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的后续管理以及衔接工作,需要对现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通过修改和完善《办法》中的有关内容,使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能够依法行政,确保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取消后,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工作顺利进行。二、修订依据和原则本次修改《办法》以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与法有据、精简程序、完善监督、释放活力的原则实施修订。三、修订内容与原《办法》相比《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调整了以下内容:(一)将原《办法》中的第四条“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修改为“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基础知识,熟练掌握本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和操作技能,熟悉相应计量专业的有关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计量师注册证。”,规定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二)将原《办法》中第五条中“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修改为“计量检定项目考核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计量组织或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以符合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和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后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需要。(三)对原《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在计量检定人员享有的权利中增加了“在相关计量检定证书或技术资料上签字”等内容;在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增加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等”内容。(四)将原《办法》第二十条中“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修改为“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五)删除了原《办法》中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二十四条相关内容,同时将原《办法》中有关条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疑问:
1、按理说,计量检定员证已经取消,后续不再颁发。但是对于原来有计量检定员证,而没有注册计量师证和注册证,现在想增项,那到底在原检定员证上增项,还是需要考出注册计量师然后新增注册项目?
2、计量师的注册现在相当的不受重视,每年统一注册,第二年才能下证,如果我想新上个项目,全套手续弄齐是不是得做好三年的准备?
3、如果我在一家法定计量机构工作,现在换一家机构工作,那么原有的注册证是作废还是需要变更?如果只变更单位,那么其中的项目怎么办?毕竟两家计量机构的项目未必能一一对应起来。如果还牵扯其中的项目变更,那么从新提交注册到下来的这一年的时间里,我是不是就不能干活了?
4、企业内部没建标而从事内部校准或非强制检定工作的人员怎么管理?
5、第十四条的罚款,是对个人罚款还是对单位罚款?从语法上来讲,好像是对个人罚款,但是别忘了,始作俑者是单位。只罚个人不罚单位是不是欠妥当?
6、原有的计量检定员证项目到期了怎么办? 只管检定人员,校准人员不用管的,一直在回避校准 ..............
这个管理办法出笼的比较匆忙,等新版计量法出来再说吧。计量法前面几次修改都是打补丁,新版的计量法把校准写上了,后面可以开展的内容多了。省得现在的校准名不正言不顺! 计量检定员属技术岗还是操作岗?待遇按什么执行 没啥新意,只是更新.... 感觉还是很模糊,是不是计量工作实施注册执业制度,提高计量人员地位。 刺玫儿 发表于 2018-10-12 16:22
计量检定员属技术岗还是操作岗?待遇按什么执行
这个管理办法是 针对 法定计量机构和授权机构的开展检定工作的人员。
第三方校准机构及企业内部计量员 是不适应该办法的。 直接和注册计量师管理办法合并得了 xinz117 发表于 2018-10-12 16:39
感觉还是很模糊,是不是计量工作实施注册执业制度,提高计量人员地位。
这个管理办法的简直把 注册计量师 扔进了 垃圾桶 。。。。
原 计量检定员证 的都可以套用该办法,那还要什么注册计量师 ? 完全违背 国务院之前 发布的 全国 执业资格 证 。。 (一)将原《办法》中的第四条“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修改为“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基础知识,熟练掌握本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和操作技能,熟悉相应计量专业的有关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计量师注册证。”,规定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资格。
征求意见稿里的第四条还是原《办法》嘛,跟修订说明不一致的。 第六条 “具备相应条件,经考核合格取得《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或原《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应当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检定数据。”与国务院关于一律取消检定员证的考证换证规定发生对抗。建议更改为“具备相应条件,经考核合格取得《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人员,应当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检定数据。持有原《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视同具备《注册计量师注册证》,《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满自动失效,仍未取得《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不再具有检定人员条件。”
第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应增加注册计量师享有的权利,例如晋升职称的优先权利和同等人员的经济待遇的优惠等权利规定。
第十四条 仅仅“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这种违法成本过低。建议增加“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置”等内容。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检定活动,是指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进行的检定活动”,根据官方公布的新版计量法规定,似乎今后的“检定”就是指现在的“强制检定”,不再有“非强制检定”用语,“非强制检定”将由术语“校准”替代,因此此条的提法应该与新版计量法同步,等待新版计量法的最后确定。
问题多多。要求合并执行注册计量师制度。岗位都按照技术岗位执行,这办法笼统守旧 企业内部建标检定人员考取注册计量师难度太大,怎么取证? 干脆把注册计量师按照职业资格,也分为1-4级
把检定资格放到3/4级里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10-12 16:43
这个管理办法是 针对 法定计量机构和授权机构的开展检定工作的人员。
第三方校准机构及企业内部计量员 是 ...
我也是这么理解的,这个办法只是针对检定人员的,不包括校准 请问一下,计量检定员可以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是指什么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7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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