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酒中“安赛蜜”,如何判定违法添加?
作者: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 沈俊案情
2017年,胡某某通过上海某公司经营的官方旗舰店购买了粉象给劲樱桃啤酒(规格:330mL)。该产品外包装标注原辅料为:“水、大麦芽、小麦、樱桃、樱桃汁、接骨木莓汁、白砂糖、啤酒花、酵母、食用香料。
之后,胡某某将样品委托送检,按照GB/T5009.140-2003标准经检测含有44mg/L的乙酰磺胺酸钾。
一审法院根据乙酰磺胺酸钾不能在任何酒类中使用,认定涉案产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退回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分析
(一)定性酒中“蜜”
虽然乙酰磺胺酸钾不能在任何酒类中使用(直接添加),但不能就此认定酒类中不得检出乙酰磺胺酸钾,不得使用≠不得检出。
根据GB2760-2014带入原则,满足一定条件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的食品配料中有樱桃汁、接骨木莓汁,属于果蔬汁。
根据GB/T 4927-2008,涉案产品属于果蔬汁型啤酒,可以添加一定量的果蔬汁。
再者,根据GB2760-2014,饮料类(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可以限量使用乙酰磺胺酸钾,即涉案产品配料樱桃汁、接骨木莓汁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
(二)定量酒中“蜜”
根据GB2760-2014表A.1“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乙酰磺胺酸钾在饮料类中最大使用量为0.3g/kg。
若樱桃汁、接骨木莓汁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添加剂量小于等于0.3g/kg,便满足了带入原则中“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这一条件。
而涉案产品经检测含有44mg/L的乙酰磺胺酸钾。
该案判决书中未提及一瓶330mL涉案产品的净含量,因而无法直接将44mg/L换算成0.044g/kg。
若换算后不超过樱桃汁、接骨木莓汁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添加剂量,即满足了带入原则中“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同时,乙酰磺胺酸钾是甜味剂而非抗氧化剂无故意在食品配料中大量添加的必要。
结语
食品添加剂能否使用或有无违法添加不仅仅是根据GB2760-2014表A.1“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来决定,还需考虑“带入原则”(前提是满足一定的条件,参见GB2760-2014中3.4)。
需要注意的是“带入原则”只适用于GB2760-2014中“不得使用而又检出”的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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