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法定技术机构程序问题
本帖最后由 心如止水 于 2019-4-23 09:30 编辑我单位原为质检局依法设置的法定技术机构(既本地县级计量检定所),以计量所名义取得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证书及计量标准考核证书。2018年9月事业单位机构合并整合,我单位与原农产品检测站,原产品质量检验所,原物价评估认证中心合并成为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脱离市场监管局,直接归市政府管辖。原计量所各检定室均搬迁至新的办公场所,各检定室标准器正在安装调试中。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已于2018年11月到期,现在按市政府的要求是以现单位名义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尽快开展衡器加油机出租车计价器等急需检定的项目。请各位指点一下这个程序应该是怎么走?是不是先要由计量行政部门授权该中心为法定技术机构,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然后再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取得标准考核证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然后才可以开展工作?
补充一下,是否可以用原来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证书申请变更即可?
现在的情况应由哪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授权? 请问原质监的工作职能,是否已划归现时的市场监管局,如确认,则向市场监管局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可以了。 yljlgz 发表于 2019-4-23 10:26
请问原质监的工作职能,是否已划归现时的市场监管局,如确认,则向市场监管局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可以了。 ...
原质检局职能整体划转至市场监管局的 首先确认身份,是否独立法人,是计量授权还是依法设置,谁设置的,然后进行后续1033和1069,事情就好办了,先问问原先主管局计量处吧。 本帖最后由 心如止水 于 2019-4-23 13:56 编辑
huanyuz 发表于 2019-4-23 12:41
首先确认身份,是否独立法人,是计量授权还是依法设置,谁设置的,然后进行后续1033和1069,事情就好办了, ...
市场监管局计量科没有懂计量工作的,问了跟没问一个样
我们现在单位是独立法人单位,但即不是依法设置的也没有通过授权
本帖最后由 237358527 于 2019-4-23 14:53 编辑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建立的计量技术机构,是保障我国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的技术机构。
是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
是不是 法定计量机构 关键还是要看单位 性质 。比如各个 县 市 省 计量院 。
如果不是 ,只能 申请 计量授权单位 , 也是可以 从事 检定 类工作的。 心如止水 发表于 2019-4-23 10:52
原质检局职能整体划转至市场监管局的
你好,既然职责已确定,就向其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就可以了。
即便申请授权,也需要在先建立计量标准的基础上申请,由于你现时的情况特殊,原主管质监机构处于改革过程中,所适用法规尚未调整过来,严格地来讲,是需要等有法可依,才能执行你想申请项目的流程。
也就是暂不能受理,申请法定检定机构或专项授权的行政许可事项了。 可能我的表述不太清晰。
我单位原来是县级质检局下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建标范围内的各种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任务。目前整体划转至新成立的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新的检验检测是一个独立法人事业单位,原计量所只是其中的一个部门,),脱离计量行政部门管辖,属于县政府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作为新的检验检测中心的一个部门,县政府要求尽快办理相关的各种资质和认证工作,取得合法手续,继续执行建标范围内的各种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任务。
我觉得应该做的工作有:1取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成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2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建立各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3申请并取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合格证书。4申请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想请教:1-原计量所已经取得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是否可以申请单位名称变更后继续使用?
2-按我们目前的状况,应如何取得合法资质并开展工作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授权,1069考核,1033考核,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是否有前后顺序,应该按照什么流程办理?
先谢谢大家了 顶上去,别沉了,9个字了够不够 你单位已经是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了,只不过是合并了,这有组织机构成立文件和职责职能划分。因你单位计量标准考核已经到期,所以必须按新建标准进行考核。先考核1033再由计量行政机关颁发社公标,再1069. 你们单位合并前没有做好提前准备,我们单位整体改制,先取得质监局仍然依法设置(我们市政府下的文是质监局行政上监管)的文件,然后根据文件和市政府的文件,上报省局计量处,省局计量处下文件原授权范围不变等等,关系就理顺了,尽管如此,审批那边还是各种事情~~ huanyuz 发表于 2019-4-26 09:21
你们单位合并前没有做好提前准备,我们单位整体改制,先取得质监局仍然依法设置(我们市政府下的文是质监局 ...
你们这种方式挺好,考虑比较周全。 心如止水 发表于 2019-4-24 15:07
可能我的表述不太清晰。
我单位原来是县级质检局下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建标 ...
我觉得应该按照JJF1033-2016第7.2条第2)、4)两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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