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评审重复性不符合
实验室对“环境试验设备温度、湿度校准装置”的重复性考核,采用的判定依据为不超过被校对象校准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而重复性考核的判定依据应为不超过为新建计量标准时测量的重复性,不符合cnas-CL01-A025:2018/6.4.10c CNAS要求整改,请问怎么整改 实验室每年的“环境试验设备温度、湿度校准装置”的重复性考核结果,应当小于新建计量标准时测量的重复性,也就必需小于你新建标时不确定度评定中所评定的的重复性就可以了。 一个是小u,一个是大U,重复性考核用的是小u,也就是说建标时候的重复性分量u 而重复性考核的判定依据应为不超过为新建计量标准时测量的重复性,不符合CNAS-CL01-A025:2018/6.4.10c,CNAS要求整改,请问怎么整改1、CNAS-CL01-A025:2018第6.4.10条c)款并没有说重复性不超过为新建计量标准时测量的重复性;2、JJF1033考核的根本就不是“测量标准的重复性”,而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两者有着天壤之别。前者应选择按量传关系可获得的“最佳仪器”作为被测对象来进行“重复性试验”,而后者是选择一常规的被测对象(实际上是合格的,“示值重复性”最差的被测对象)进行重复性试验。前者将被测对象自身性能的影响降至最低,后者将被测对象自身性能的影响放大到了“极限值”(这就是JJF1033的奇葩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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