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指示秤e不等于d时的疑问
JJG539-2016中5.2条说秤的e=d,但在实际校准时很多秤都是标注e=10d,例如一台电子秤标注max=7.5kg,d=0.2g,e=10d=2g,这种情况下:
1、置零准确度校准时,在秤盘上加放10e(即L0=20g)的砝码,显示为20g(即I0=20g),然后连续加放0.1e的附加砝码,直到秤的示值明显的增加一个分度值,那么附加砝码是按0.2g一个一个的加,还是按0.02g一个一个的加;
①如果按0.2g一个一个的加,那么放一个附加砝码显示的分度值就会增加了(即ΔL=0.2g),即E0=I0+0.5e-ΔL-L0=20+0.5*2-0.2-20=0.8g,不满足5.9条款±0.25e的要求。
②如果按0.02g一个一个的加,则加了8个附加砝码后,增加了一个显示分度值(即ΔL=0.16g),那么E0=I0+0.5e-ΔL-L0=20+0.5*2-0.16-20=0.84,也不满足±0.25e的要求。
③疑问就是在e不等于d的情况下,附加砝码0.1e到底应该按哪个值来选择?是否还能按JJG539-2016的规程校准?能不能按电子天平的规程校准(但是实物上的名字是电子秤)? e=10d的话就不用附加小砝码了吧。毕竟显示误差已经可以满足判定是否满足允许误差了 我认为这种秤就参照JJG 539校准,不能出检定证书,不用做置零准确度。 不做置零准确度,后面的误差也可以不用做,不用加小砝码了?各位大佬是不是呀 这样的电子秤只能做校准了 参考539第7.5.5条,e=10d时,直接读数,不需要再施加小砝码测试闪变点了。 检定时不合格 我一般直接判定不合格,通知企业拿回去找人调整,使d=e,再送检。 flyyer 发表于 2021-6-9 16:14
我一般直接判定不合格,通知企业拿回去找人调整,使d=e,再送检。
然后回去后又改成e=10d,下次送检前又改回e=d,检完又改回去。。。。。。 刘耀煌 发表于 2021-6-9 16:23
然后回去后又改成e=10d,下次送检前又改回e=d,检完又改回去。。。。。。
出了门他们想怎么改跟咱们没关系,这就是市场监管局的职责了。 你这是个天平吧 这种情况是不是按照电子天平校准? 我的理解是e=10就是指秤带扩展显示装置吧。规程7.5.5化整误差的消除中说实际分度值d不大于0.2e,可用此装置确定误差,需要在检定证书中注明即可。也就是说满足这个条件的秤是可以出检定证书的。 刘耀煌 发表于 2021-6-9 16:23
然后回去后又改成e=10d,下次送检前又改回e=d,检完又改回去。。。。。。
强制检定的电子秤,检定铅封一被破坏,下次送检,你可以直接判定该秤不符合通用技术要求,退回,并建议换秤,因为检定人员实在没能力去一一甄别这些被开启了出厂或检定铅封的电子秤是否被更换了(作弊)芯片。 刘耀煌 发表于 2021-6-9 16:23
然后回去后又改成e=10d,下次送检前又改回e=d,检完又改回去。。。。。。
放出监狱就犯罪的是不是不给释放呢 按数字指示秤规程,e=d.不等哪不能出检定证书。 如果是检定,直接判定不合格。如果是校准,直接加法码,记录显示值,就OK了。 我判定不合格 让抱回去修理 e=10d的情况下能不能按照电子天平的检定规程出具电子天平的检定证书。 1.规程规定e=d
2.带扩展指示装置的,要有明示的按键或位置
故:若e≠d且不符合“带扩展指示装置的,要有明示的按键或位置”,判不合格 直接判定不合格吧 啄木鸟 发表于 2022-7-5 11:27
1.规程规定e=d
2.带扩展指示装置的,要有明示的按键或位置
故:若e≠d且不符合“带扩展指示装置的,要有明 ...
什么样的算是有明示的按键或位置呢 e≥5d时,不用附加小砝码,直接计算误差。e≠d时不能做检定,只能做校准。 e=d才是秤吧,规程有规定的,否则是电子天平。 好多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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