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设备能否带CNAS标识的疑问
关于土工击实仪,我们通过了CNAS认可,依据JJG(交通)058-2004 土工击实仪检定规程,而该规程的计量性能要求里的落高指标只有300mm和450mm,但是实际仪器有两种,300/450的和305/457的,我们申报能力范围填到了460mm,就是为了457mm这种型号特地扩大的。这种情况也咨询过一些做计量的人,有的人认为偏离了规程,不应带CNAS标识,也有人认为虽然指标略有不同,但都是土工击实仪,而且申报的范围也覆盖了,可以给CNAS标识。
而且这种情况不止这种设备,公路铁路领域的,很多设备是一样,但是指标略有不同,因此在这里求助下,有没有谁对这方面比较有把握的。 CNAS都认可了,还有什么问题? 本帖最后由 greenbroser 于 2020-11-11 08:46 编辑
一切按照你能力范围表来。怕的话,你复评审或者增扩项再加一个规程JJF(鄂) 10。 可以参阅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第7.2.2条,和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第3.3.6条的规定去实施: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第3.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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