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01
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5.1.14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内未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未声明认可状态的,应按照CNAS的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 这句话改怎么理解?在认可范围内未使用CNAS认可标识应按照CNAS的规定从事合格评定?哪位大佬解惑一下 该条款只是建议获认可机构规范运作。对于在认可范围内出具的证书/报告未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未声明认可状态,这种证书/报告对于已获CNAS认可的客户(检验/检测/校准机构)来说,CNAS通常是不承认其“计量溯源性”的(依据CNAS-CL01-G002:2018《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5条),只能视其为一、二方行为,仅受合同法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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