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筒、量杯是否可以用衡量法检定?
情况是这样的,我单位建立常用玻璃量器检定装置标准装置,计量院审核老师今天电话联系我。说量筒、量杯适用容量比较法来检定,衡量法检定不适应,会有挂壁什么现象等因素。可是玻璃量器不都会存在挂壁现象?单标线容量瓶用衡量法检定的性质不是跟量筒一样吗?如果这样理解的话都不能用衡量法检定。我又电话咨询了以前的同事,包括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朋友,都说是用衡量法检定。明天就要来审核,我单位也没有容量比较法要用到的标准器。这该如何是好? 按规程进行检定呀,规程上怎么规定的就怎么做。详查规程附录A.4 好好看看规程,可以用衡量法,量筒量杯那么大允差,挂壁影响极小,更何况,按规程要求的清洗后哪有什么明显挂壁。估计是有别的原因,你懂的。 醉卧疆场 发表于 2022-7-19 10:19好好看看规程,可以用衡量法,量筒量杯那么大允差,挂壁影响极小,更何况,按规程要求的清洗后哪有什么明显 ...
量筒量杯规程就没提到用衡量法, 本帖最后由 alickglyn 于 2022-7-19 15:59 编辑
按规程检定,规程附录A.4,没有衡量法,那就只能按规程来。
要么你们加标准器,要么给你们资质后边加备注,不做量筒量杯。 我去年也遇到这个问题了。赶上老师没卡这里。http://www.gfjl.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23265&extra= zyq6006594 发表于 2022-7-19 15:47
量筒量杯规程就没提到用衡量法,
回去翻了下规程,有点神奇,确实没提到,按理来说,这种允差,为何不可以用衡量法,规程有必要修改。多次测量,挂壁这种影响,可忽略。 其实,“衡量法”无论准确性还是可靠性都比“容量比较法”更好,但是按现行计量法规定,“检定”必须执行检定规程,不管这个规定是否科学,依法办事没有商量的余地。所以建议你们回避“检定”,申请“校准”。如果非要申请“检定”,就只能按检定规程规定配置标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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