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中计量负偏差的疑问
JJF1647-2017中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中, 4.2计量负偏差要求:而4.3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现有一个疑问请教:
假设商品实际质量为1500g,按表3中6元档次,秤的最大允许误差±5g,也就是最大称量结果1505g;而表1计量负偏差允许为40g,也就是允许称出1540克,是否放的过宽?因为按秤的技术指标,最多才称出1505g,不可能大于1505啊 一个是 零食商品计量要求
一个是 天平或秤 的计量要求
两者是要求1/4而已?这叫过宽?!!!! 表1是指零售商品(被测对象)短斤缺两的合格判据,表3是指与所销售的零售商品相匹配的称量衡器的合格判据,两者说的不是一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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