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准中是否必须给出不确定度
各位量友、版主,在校准中,是否需要对每一项校准项目的测量结果,都给出测量不确定度?本人查阅了下部分国家校准规范,比如,JJF1548楔形塞尺校准规范,JJF1307试模校准规范,对表面粗糙度这一校准项目,给出的结果中均没有不确定度。 JJF1548楔形塞尺校准规范 附录C校准证书内容即内页格式中 C.1校准证书至少包括以下信息:l)条 校准结果及测量不确定的说明 CNAS要求必须要带有不确定度,而且是每个数据都带有不确定度。对不带不确定度的检定证书也要求,索取不确定度信息或者自行评定不确定度。
CNAS CL01
7.6.2 开展校准的实验室,包括校准自有设备,应评定所有校准的测量不确度。 CNAS-CL01-G003 5.1条说:开展校准的实验室,包括校准自有设备的实验室,应评定所有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但注1里面说,“所有校准结果”通常不包括定性评价结果和功能性检查结果。功能性检查结果这个不用说,外观通电这种检查;定性评价结果我觉得可以好好讨论一下。比如我用针规去检查孔径满不满足(1.5±0.5)mm要求,用两根针规1mm和2mm,1mm通过2mm不通过我就说孔径满足要求了。我认为这就是一种定性评价,并且测完我还是不知道这个孔径的具体量值是多少。你用粗糙度样板去比较也是得不到具体粗糙度的应该也能认为是定性评价,但如果你用粗糙度测量仪去测,就能得到粗糙度具体量值就需要给不确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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