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马大元帅 发表于 2024-9-15 08:11:16

计量合格证标签CNAS有强制要求粘贴么?

RT,我们送到省院检测的设备,都没有粘贴合格证标签

但是一般第三方机构,检完的仪器都会贴上标签

请问在CNAS中有无明确要求 是否要粘贴?

如果没要求,是不是可以不用粘贴?

长度室 发表于 2024-9-15 08:25:33

粘贴合格标签的工作是需要由用户在确认仪器设备满足使用要求后自己做的。

兵马大元帅 发表于 2024-9-15 13:48:36

长度室 发表于 2024-9-15 08:25
粘贴合格标签的工作是需要由用户在确认仪器设备满足使用要求后自己做的。 ...

OK明白了 感谢

PTL815 发表于 2024-9-15 17:20:43

学习、学习!

路云 发表于 2024-9-16 14:30:51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4-9-16 14:42 编辑

兵马大元帅 发表于 2024-9-15 8:11:16
RT,我们送到省院检测的设备,都没有粘贴合格证标签……对于以“检定”方式溯源的测量设备,承检机构通常会在检定合格后,出具《检定证书》的同时,提供绿色的“合格证”标识。但“校准”不做符合性判定,《校准证书》也未给出合格与否的符合性判定结论。所以以“校准”方式溯源测量设备,应该由用户自己做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根据计量确认后的符合性判定结论,自行张贴相应的标识,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

2015yuan 发表于 2024-9-18 11:51:20

感谢分享!

moranshixuan 发表于 2024-9-18 13:07:42

路云 发表于 2024-9-16 14:30
对于以“检定”方式溯源的测量设备,承检机构通常会在检定合格后,出具《检定证书》的同时,提供绿色的“合 ...

诚恳请问一下这个说法有哪份文件或者书上有写吗?

路云 发表于 2024-9-18 15:59:50

moranshixuan 发表于 2024-9-18 13:07
诚恳请问一下这个说法有哪份文件或者书上有写吗?这个在以下术语定义中就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检定必须由承检机构将检定结果与法定计量要求进行比较、验证,作出合格与否的符合性判定结论。而校准的合格判据不是法定计量要求,是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见下面的截图)。这个合格判据只有用户自己知道,校准机构是不知道的。所以校准后的“计量确认”工作(主要是验证工作)是由用户自己来做的。“计量确认合格证”标识只能在完成“计量确认”的验证工作后才能由用户自己张贴上去。

杰克 发表于 2024-9-19 10:53:18

检定或校准后,都要自己做计量确认,满足不满足自己工作要求,只有自己知道。检定合格不等于计量确认合格。

路云 发表于 2024-9-19 11:21:21

杰克 发表于 2024-9-19 10:53
检定或校准后,都要自己做计量确认,满足不满足自己工作要求,只有自己知道。检定合格不等于计量确认合格。 ...那你为什么不以“校准”方式溯源,而要以“检定”方式溯源呢?你不知道检定是以法定计量要求作为合格判据吗?检定合格,哪条法律法规说了不允许使用?

moranshixuan 发表于 2024-9-19 13:36:23

路云 发表于 2024-9-18 15:59
这个在以下术语定义中就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检定必须由承检机构将检定结果与法定计量要求进行比较、验证,作 ...

非常感谢解惑!

moranshixuan 发表于 2024-9-19 13:37:12

路云 发表于 2024-9-18 15:59
这个在以下术语定义中就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检定必须由承检机构将检定结果与法定计量要求进行比较、验证,作 ...

非常感谢解惑!

dxj1999 发表于 2024-9-19 13:43:13

本帖最后由 dxj1999 于 2024-9-19 13:47 编辑

moranshixuan 发表于 2024-9-18 13:07
诚恳请问一下这个说法有哪份文件或者书上有写吗?

出具检定证书没有合格标识,电能表、数字指示秤可以加粘检定合格标识。这是检定规程里检定结果的处理有说明,一般单位内控要自己粘贴标识看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怎么做的。

路云 发表于 2024-9-19 14:09:31

dxj1999 发表于 2024-9-19 13:43
出具检定证书没有合格标识,电能表、数字指示秤可以加粘检定合格标识。这是检定规程里检定结果的处理有说 ...虽然检定合格的张贴“合格证”标识不是对承检机构的硬性规定,但通常检定机构都会贴。因为检定机构张贴的“合格证”标识,是带有检定员印章的,用户自己张贴的“合格证”标识是没有检定员印章的。通常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中只规定必须张贴标识,一般不会规定由谁贴。如果承检机构已经张贴了“合格证”标识,用户也就用不着贴了。但对于检定不合格的测量设备,承检机构通常都不贴任何标识,由用户自己去决定贴什么标识。

长度室 发表于 2024-9-20 10:38:58

路云 发表于 2024-9-19 11:21
那你为什么不以“校准”方式溯源,而要以“检定”方式溯源呢?你不知道检定是以法定计量要求作为合格判据吗 ...

不要那么绝对,检定合格的不一定都是满足使用要求的,有的使用场合有特殊使用要求。

杰克 发表于 2024-9-20 11:06:58

路云 发表于 2024-9-19 11:21
那你为什么不以“校准”方式溯源,而要以“检定”方式溯源呢?你不知道检定是以法定计量要求作为合格判据吗 ...

你的一个2级的仪表检定合格了,可工作要求是1级,2级低于1级,你不做计量确认,可以用吗?或者1级表降级检定到2级合格了,你不做计量确认可以用吗?

路云 发表于 2024-9-20 11:20:26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4-9-20 11:25 编辑

长度室 发表于 2024-9-20 10:38
不要那么绝对,检定合格的不一定都是满足使用要求的,有的使用场合有特殊使用要求。 ...我就问你,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是不是法定计量要求?不是法定计量要求为什么要以检定方式溯源?计量法对检定不合格的测量设备是否允许使用是怎么规定的?

路云 发表于 2024-9-20 11:24:21

杰克 发表于 2024-9-20 11:06
你的一个2级的仪表检定合格了,可工作要求是1级,2级低于1级,你不做计量确认,可以用吗?或者1级表降级 ...工作要求1级,你为什么要配置2级的仪表?你的测量过程是怎么设计的?所配置的测量设备是依据什么计量特性选型的?这个计量特性是从哪里导出的?1级表检定不合格,承检机构凭什么降级?

长度室 发表于 2024-9-20 11:56:34

路云 发表于 2024-9-20 11:20
我就问你,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是不是法定计量要求?不是法定计量要求为什么要以检定方式溯源?计量 ...

我就问你,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是不是法定计量要求?
仅从这句话来讨论,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不一定是法定计量要求,用户的使用要求也可以作为合格判据,毕竟校准也可以根据用户要求做符合性判定的,并在校准证书中给出判定结果。
不是法定计量要求为什么要以检定方式溯源?
对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检定方式溯源和以校准方式溯源都可(对有检定规程的),国家有文件支持,没有限制必须要用校准方式溯源。
计量法对检定不合格的测量设备是否允许使用是怎么规定的?
计量法对于使用经检定不合格但是满足使用要求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有什么说法么,您可以找一下,我看一看。

ll40929264 发表于 2024-9-20 13:37:00

看到大佬们的回复受益匪浅

路云 发表于 2024-9-20 13:38:36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4-9-20 13:54 编辑

长度室 发表于 2024-9-20 11:56
我就问你,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是不是法定计量要求?
仅从这句话来讨论,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不一 ...仅从这句话来讨论,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不一定是法定计量要求,用户的使用要求也可以作为合格判据,毕竟校准也可以根据用户要求做符合性判定的,并在校准证书中给出判定结果。你这不就是以校准方式溯源,将合格判据(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要求)提供给校准机构,委托校准机构做验证进行符合性判定吗。请问,此时校准机构在校准证书中给出的判定结论,与你做“计量确认”的结果哪里不一样?此时再做“计量确认”,就是吃饱了没事干做无用功。对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检定方式溯源和以校准方式溯源都可(对有检定规程的),国家有文件支持,没有限制必须要用校准方式溯源。非强制检定与校准的主要区别,就是前者是法制计量活动,后者是市场行为。你可以自主选择究竟是以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也可以选择“校准”方式溯源。既然你选择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那么就必须按照法制计量的游戏规则来玩,不允许违法违规。在法律层面,不允许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否则你就选择市场行为的校准方式溯源,这样做既合理也不违法。计量法对于使用经检定不合格但是满足使用要求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有什么说法么,您可以找一下,我看一看。《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请问,这些顶层法律法规所说的“不合格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指什么?是您所说的意思吗?为什么不把“不包括满足使用要求的计量器具”写进去?在GB/T 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的“前言”部分就有如下表述:非强制检定与校准的区别差异,这还说得不够清楚吗?

长度室 发表于 2024-9-20 14:33:02

路云 发表于 2024-9-20 13:38
仅从这句话来讨论,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不一定是法定计量要求,用户的使用要求也可以作为合格判据,毕竟校准 ...

你这不就是以校准方式溯源,将合格判据(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要求)提供给校准机构,委托校准机构做验证进行符合性判定吗。请问,此时校准机构在校准证书中给出的判定结论,与你做“计量确认”的结果哪里不一样?此时再做“计量确认”,就是吃饱了没事干做无用功。
这两行字大家都懂。但这跟您问的“我就问你,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是不是法定计量要求?”有什么关系呢?您想表达的意思是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是法定计量要求还是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不是法定计量要求呢?搞不明白您想表达什么意思了。
《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满足工艺使用要求,不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不。
后两条支撑您的观点,但是我保留不同于您的观点。同样的工艺(使用)要求,同样的测量结果,检定不合格(不满足法定要求但满足使用要求)的不能用,再重新校准一次,数据结果相同,就可以用。

刘刘刘刘 发表于 2024-9-20 14:56:25

学习、学习!

路云 发表于 2024-9-20 15:56:24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4-9-20 16:01 编辑

长度室 发表于 2024-9-20 14:33
你这不就是以校准方式溯源,将合格判据(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要求)提供给校准机构,委托校准机构做验证进行 ...这两行字大家都懂。但这跟您问的“我就问你,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是不是法定计量要求?”有什么关系呢?您想表达的意思是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是法定计量要求还是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不是法定计量要求呢?搞不明白您想表达什么意思了。这还不够清楚吗。当你的合格判据是法定计量要求时,检定的结论与“校准+计量确认”的结果一致,就是GB/T 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的“前言”部分所说的情况(见21楼最后一幅截图红线标示部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以检定方式溯源是不需要做“计量确认”的,做了跟没做一样。当合格判据不是法定计量要求,而是使用场合预期的使用要求时,就不应该选择法制计量的“检定”方式溯源,而应该选择“校准”方式溯源,自己做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道理不言而喻。就算是对“非强制检定”与“校准”的概念与性质理解不到位,误以“检定”方式溯源,导致检定结论与计量确认的结果不一致,最起码也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所以规范的做法就是让承检机构换开《校准证书》,自己做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满足工艺使用要求,不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不。满足工艺使用要求不是满足法定计量要求,而是满足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是法制计量的“经检定不合格”,不是“校准+计量确认的合格”,这是两个法制性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容混淆。前者合法不合理,后者合理不违法。《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说的是前者。这就是为什么要引进“校准”。再说《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无效吗?后两条支撑您的观点,但是我保留不同于您的观点。同样的工艺(使用)要求,同样的测量结果,检定不合格(不满足法定要求但满足使用要求)的不能用,再重新校准一次,数据结果相同,就可以用。这不就对了吗,与我的观点哪里不同?只不过此时无需重新校准,只需向承检机构提出将《检定结果通知书》更换成《校准证书》的合理要求即可。

syunomayi 发表于 2024-9-20 16:08:41

路云 发表于 2024-9-19 11:21
那你为什么不以“校准”方式溯源,而要以“检定”方式溯源呢?你不知道检定是以法定计量要求作为合格判据吗 ...

老师,建标的标准器和配套设备有检定规程都是要求开检定证书,那我建标的项目的标准器检定合格之后不用做计量确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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