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专员 发表于 2025-3-7 10:10:41

浙江新吉安计量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14日,当事人在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江南街道江南大道某某号未按照计量校准规范提供计量校准服务,违法所得为贰仟叁佰伍拾捌元肆角玖分。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作为计量校准机构,未按照计量校准规范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一、处以罚款壹万肆仟元整;二、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叁佰伍拾捌元肆角玖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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