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质准计量检测有限公司
经查,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至松滋高速公路仙桃至洪湖段XHTJ-2标工程项目把混凝土加工这个业务分包给四川恒基沃华混凝土有限公司。2023年10月底,四川恒基沃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负责人陈文学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广东中准检测有限公司前员工黄三发,黄三发并未告知陈文学其已从广东中准检测有限公司离职并跳槽到当事人公司的事实,反而继续冒充广东中准检测有限公司员工。四川恒基沃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通过朋友介绍认为广东中准检测有限公司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良好的声誉,其出色的校准技术赢得了广泛的客户认可和好评,符合其公司计量器具的校准要求,于是同意委托广东中准检测有限公司承担其公司计量器具校准业务。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与四川恒基沃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商量了包括价格、检测项目在内的具体事宜;2023年11月15日当事人派遣校准员上门对四川恒基沃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计量器具做校准;2023年11月16日当事人出具了署名为广东中准检测有限公司的校准证书给四川恒基沃华混凝土有限公司;2024年2月8日,四川恒基沃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把校准费用打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未取得广东中准检测有限公司认可,也未与其签订委托授权合同,无任何关联的情况下,利用广东中准检测有限公司在业内的影响力,冒充广东中准检测有限公司与四川恒基沃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成计量服务,并在校准证书上擅自使用广东中准检测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具校准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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