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白天回复还需要审核啊,谁设置的?不知道。建议您向论坛管理者反馈咨询。 路云 发表于 2025-3-24 18:18
新规程/规范的发布日与实施日期间,属于过渡期。这个过渡期是供使用者购买、验证、确认、宣贯、培训的时段 ...
赞同路云老师的观点。新标准发布日期后即可使用。
过渡期内:旧产品执行旧标准,新产品执行新标准。但是推荐使用新标准,是为了快速促进新产品批量上市,旧产品加速淘汰。
新标准的实施日期是旧产品(不符合新标准的产品)的法律意义上的生命终点。 路云 发表于 2025-7-2 13:24
自己不懂就别在这里瞎掺和了。CNAS哪个文件的哪一条哪一款里规定了新标准不允许在过渡期内执行啊?《国家标 ...
你连字都不认识了吗?上面说的是强制检定,企业校准跟这不是一回事,知道啥叫现行有效吗?到了实施日才叫现行有效,强制检定必须执行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别回了,找了一堆文件都学不明白,适用范围都不知道,一看就是,上了年纪学习能力有限的 好像539没有废除哦,过渡期间按照被检计量器具的特征来选择不同的规程吧,这样更具有操作性和实用性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5-7-3 13:15 编辑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2 18:02
如果新标准的要求不适用于该旧产品,那么只能依据就标准开展检定/校准,但最迟只能用到旧标准的废止日(即 ...也就是说,您单位对新方法进行方法验证后,新方法批准内部使用,旧方法在单位内部暂先不作废是么,对于按旧标准生产的(不满足新标准的),可以按旧方法检。在过渡期内,新旧方法在单位内部都是能使用的。是这样么?没错。在新标准正式实施日之前,就应该完成新旧标准的替代转换工作。如果确定新标准实施日之后仍需保留使用旧标准(仅针对特定客户的特定产品,需要在旧标准封面上盖“限用范围标识”),那么就向CNAS提交扩项申请(增加新标准,对旧标准增加“限制性说明”)。如果不需要保留使用旧标准,那么就向CNAS提交变更申请(新标准替代旧标准),同时在新标准正式实施日,启动旧标准的收回、盖“作废”章、注销程序。“依据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来对商品交易流通领域的电子计价秤进行强制检定”和“新生产的电子计价秤在2027年1月8日前禁止使用”存在因果关系么?请不要断章取义,我说这话是针对按新标准生产的电子计价秤,其次是在新标准的过渡期。当然存在因果关系咯,否则厂家为什么要依据新标准生产?用户为什么要买新产品不买旧产品?新生产的电子计价秤在2027年1月8日前当然可以使用,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没有废止,按照它来检有什么不对的么?当然不对咯。众所周知,新技术标准发布即有效,应尽早优先采用(理由见13楼、19楼截图)。除非有两种情况:①新标准不适用;②检测/校准机构不具备能力。否则JJG 1204-2025《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试行)》的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为何不统一定在2027年1月8日呀?按照您的理解,2027年1月8日之后,您永远都可以依据旧标准开展强制检定/校准咯,是这样吗?因为新旧标准并非替代关系,旧标准一直延续有效。看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的解读是怎么说的吧: maby 发表于 2025-7-3 10:56
你连字都不认识了吗?上面说的是强制检定,企业校准跟这不是一回事,知道啥叫现行有效吗?到了实施日才叫 ...哪条法律法规规定了新发布的技术标准在“过渡期”不是现行的,不是有效的呀?强制检定也好,企业校准也罢,执行新标准怎么个两回事?说出来给大家普及一下如何?别回了,找了一堆文件都学不明白,适用范围都不知道,一看就是,上了年纪学习能力有限的谁规定的“适用范围”只限于“过渡期”之后呀?你规定的?上了年纪怎么啦?能力比你差吗?瞧不起谁呀?什么玩意! 路云 发表于 2025-7-3 13:10
哪条法律法规规定了新发布的技术标准在“过渡期”不是现行的,不是有效的呀?强制检定也好,企业校准也罢, ...
年纪大了,就不多说了,你去你们找一个水平高点的问问,总不能都是这么水的吧,就问一个问题,多了你也整不明白,问他强检的规范能不能用未到实施日的,就这一个问题,去问问 maby 发表于 2025-7-3 14:21
年纪大了,就不多说了,你去你们找一个水平高点的问问,总不能都是这么水的吧,就问一个问题,多了你也整 ...问什么问?我早就问过了!你自己去问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过渡期间)能不能依据JJG 1204-2025《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试行)》,对已上市销售的、流通贸易交易领域所使用的、按新标准生产制造的电子计价秤进行强制检定? 路云 发表于 2025-7-3 12:54
也就是说,您单位对新方法进行方法验证后,新方法批准内部使用,旧方法在单位内部暂先不作废是么,对于按旧 ...
交流比较费劲,就这样吧。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3 15:00
交流比较费劲,就这样吧。那就这样吧。我也不明白哪里比较费劲,哪句话没有说清楚,提供的证据错在哪里。 现行有效!!!
按章操作 看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新标准过渡期能否执行是怎么说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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