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帝恩检测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4月-2025年4月,当事人分4次对嵊州市三界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安装于压力管道上的用于安全防护的102个计量器具(压力表20个、精密压力表2个、不锈钢压力表13个、膜盒压力表43个、不锈钢膜盒压力表24个)进行校准,并向嵊州市三界天然气有限公司出具了纸质版校准证书69份、电子版校准证书33份。当事人共收取上述计量器具的校准费用为3450元,违法所得为3346.5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对应当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压力表、精密压力表、不锈钢压力表、膜盒压力表、不锈钢膜盒压力表)开展计量校准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46.5元;2.处以罚款30000元,罚没款合计33346.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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