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八 发表于 2025-7-19 22:29:39

浙江科鉴检测校准有限公司

当事人浙江科鉴检测校准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在浙江省象山县实施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贰拾捌元整(¥528.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浙江科鉴检测校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