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航计量检测有限公司
本帖最后由 八一八 于 2025-9-3 15:06 编辑经查:2025年4月9日,当事人对某某公司的12台仪器进行现场校准。2025年4月11日出具12份《校准证书》(证书编号分别如下:KHCH202504090001、KHCH202504090002、KHCH202504090003、KHCH202504090004、KHCH202504090005、KHCH202504090006、KHCH202504090007、KHCH202504090008、KHCH202504090009、KHCH202504090010、KHCH202504090011、KHCH202504090012),该批《校准证书》一致载有“校准日期:2025年4月9日”、“7.校准地点、环境温度条件:”、“地点:委托方现场”、“温度:20℃”、“湿度:52%RH”等字样内容。2025年7月10日,当事人赴《校准证书》的校准地点(荆门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进行现场指认,本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某某公司的智慧化工应用平台监控录像的照片,照片显示当事人校准人员于2025年4月9日14:52:08至当天14:59:44期间进行计量器具校准工作。执法人员比对荆门市气象局提供的当地气象站环境温度数据,显示2025年4月9日14时—15时气温为:30.3-31.7℃区间内、相对湿度:41-44%RH区间内(具体温、湿度数值详见荆门市气象局提供的数据),气象局提供的数据温度(30.3-31.7℃)比《校准证书》载明温度(20℃)高10.3-11.7℃,气象局提供的数据湿度(41-44%RH)比《校准证书》载明湿度(52%RH)低8-14%RH。当事人认可未按照《CNAS-CL01应用要求》的要求测量并记录环境温度条件的事实。另查,当事人出具上述未经测量并如实记录环境温度条件的《校准证书》共12份,并对某某公司收取校准费用870元,故违法所得计870元。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