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八 发表于 2025-9-11 16:53:26

江苏博顺计量校准检测有限公司

经查:江苏博顺计量校准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主要从事计量器具校准服务。2025年4月7日,当事人与中润新能源(滁州)有限公司补签技术服务合同,为其提供仪器校准/检测技术服务,服务期限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12月22日,合同第“一、3.3”内容为“甲方同意乙方将超出能力范围的仪器仪表分包到合格的实验室进行校准/检测;”。 2025年1月14日,中润新能源(滁州)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对COD、氨氮、PH、氟化物自动监测设备计量校准,该4个仪器设备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当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吴伟、杨宾进入上述4个设备区域开展计量校准工作,现场发现上述4个设备仪器的检测控头很难拿取,其两人自行决定查看这些设备仪器以往的数据,凭经验判断可以正常使用,便在没有对上述4个设备仪器规范操作的基础上张贴校准合格标签。 另查明,吴伟、杨宾现场无法确认上述4个设备仪器是否属于环保设备,在没有按当事人指示与中润新能源(滁州)有限公司充分沟通的情况下,通过网上购买校准报告的方式,从苏州宏准计量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国检计量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购得4份校准证书,在没有对设备仪器进行实质性计量校准/检测的基础上,为中润新能源(滁州)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校准证书(校准时间分别为2025年1月14日和1月17日)。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材料显示,2025年1月14日14时38分至14时50分视频监控中未见当事人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过质控样测量相关操作,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当事人与中润新能源(滁州)有限公司签定的技术服务合同报价总费用17190元(含税价),支付方式为“每次校准完毕后向甲方提供《校准费用对帐单》,甲方确认金额,待收到乙方提供的证书/报告,确认无误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上述校准费用”。当事人表示,2025年1月14日向中润新能源(滁州)有限公司共收取费用460元,网上购买校准报告花费100元(属于不合理支出),违法所得计算为460元。 由于中润新能源(滁州)有限公司在《关于废水总排口在线设备量值溯源问题的整改报告》中提到,已于2025年4月23日,由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设备仪器进行量值溯源,检测结果均符合相关标准,出具了校准证书,无需没收当事人网上购买的虚假检定校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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