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本帖最后由 八一八 于 2025-9-11 17:50 编辑主要违法事实:在2024年9月29日至2025年4月2日期间,浙江精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未建立浮标式氧气吸入器、移液器的计量标准,面向1家医疗机构使用杭州精衡计量校准有限公司获得的移液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出县校准证书2份,面向4家医疗机构使用杭州精衡计量校准有限公司获得的浮标式氧气吸入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出具校准证书36份,构成未建立相关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校准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建立移液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2项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校准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10元,共计罚没1161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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