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从事计量校准服务,校准电子秤使用的计量标准器无计量考核证书,违反了《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超出计量标准考核范围开展计量校准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超出计量标准考核范围开展电子秤计量校准的行为,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900元;二、罚款12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159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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