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八 发表于 2025-9-11 22: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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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伪造检验结果,涉及报告94份;当事人未按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涉及报告24份;当事人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涉及报告1份。上述行为涉及违法所得总计591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针对当事人伪造检验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进行处罚,罚没款总计224200元;针对当事人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行为,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进行处罚,罚没款总计元143700元;针对当事人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处罚,罚没款总计10200元。以上罚没款总计3781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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