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八 发表于 2025-9-11 22:58:48

耐斯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耐斯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经济园区实施了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2022-05-27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2022-05-27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伍佰元整(¥147,5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肆仟玖佰伍拾贰元玖角(¥34,952.9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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