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八 发表于 2025-9-30 21:55:12

中辉认证(湖北)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4年12月23日,当事人与凯福公司公司签订《中辉认证(湖北)有限公司认证/再认证合同书》,就凯福公司向当事人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事宜进行约定,约定的初次认证审核费用为2250元。2024年12月26日至2024年12月28日期间,当事人对凯福公司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于2025年1月2日评定凯福公司符合认证要求,并颁发认证证书。2025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凯福公司获证情况进行检查时,凯福公司陈述称其实际未有效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当事人的审核人员在开展二阶段审核时,未能识别出凯福公司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开展的真实情况,遗漏了对凯福公司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真实性及有效性的审核,在出具的《审核报告》中做出符合性评价。不符合《质量管理认证实施规则》4.3.3.5“(4)申请组织实际工作记录是否真实。(5)申请组织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有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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