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八 发表于 2025-9-30 22:02:01

深圳万标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24日,当事人为浙江卡斯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当事人在为浙江卡斯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过程中未与当事人签订认证合同,也未进行线下审核。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认证认可过程中未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积极配合调查,无依法从轻情节,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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