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八 发表于 2025-11-27 21:32:47

浙江中计计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8月,当事人相关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用于计量校准,出具34份校准证书。收取校准服务费用总计119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3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190元。以上罚没款总计3119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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