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八 发表于 2025-11-29 21:35:19

宜昌永捷计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2023年4月,当事人在招投标网站上看到了华润电力(仙桃)有限公司的招标信息,据当事人称上海捷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和河南省计量测试科学研究院在业内无论是技术还是口碑都是非常受各企业认可,加上当事人以前曾和上海捷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有过合作,留存了上海捷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于是用上海捷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信息进行注册,参与了招投标,并中标了。随后,华润电力(仙桃)有限公司向当事人发送了电子版的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7DXT0020230800098),当事人用网上找到的上海捷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公章模板和华润电力(仙桃)有限公司签订了该合同。2024年8月,当事人派遣员工上门对华润电力(仙桃)有限公司的计量器具做了校准,并于2024年8月向华润电力(仙桃)有限公司寄送了上述涉案28份署名均为上海捷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校准证书和上述涉案50份署名均为河南省计量测试科学研究院的检定(校准)证书。当事人与华润电力(仙桃)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报价为55950元,因当事人冒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名称出具校准报告被及时发现,当事人和华润电力(仙桃)有限公司协商终止了合同,尚未进行结算。当事人在未取得上海捷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和河南省计量测试科学研究院认可,也未与签订委托授权合同,无任何关联的情况下,利用上海捷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和河南省计量测试科学研究院在行业内的影响力,与华润电力(仙桃)有限公司达成计量服务,并在校准证书上擅自使用上海捷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和河南省计量测试科学研究院的名义出具校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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