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八 发表于 2025-12-14 14:52:58

中溯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经查,当事人为拓展湖北地区检测业务,于2024年6月12日与沙洋妇幼保健院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对沙洋县妇幼保健院在使用的计量器具提供检测/校准技术服务,并根据检测/校准结果出具校准证书或检测报告。当事人在获得检测/校准业务后,于2024年6月21日、7月16日、8月20日分三次委托武汉中溯计量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赴沙洋现场取样,以中溯计量检测有限公司的名义对沙洋妇幼保健院在用的“冰柜、冷藏冷冻保温柜、双通道微量注射泵、新生儿黄疸治疗箱......八通道移液器、指针式温湿度表”等96台(套、个)设备提供和出具了96份《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调查期间本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另查明,当事人作为中溯计量检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并未查询到当事人的相关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且当事人陈述未申请办理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当事人不具备检验检测资质,当事人擅自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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