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理解的原计量器具核称法,大家看看有没有错误
原计量器具核称法是指,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计量负偏差,并且称重与核称重量值等量,极限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计量负偏差1/3的砝码,砝码示值与商品核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计量负偏差。我的理解:商品标识100g,负偏差100减6,也就是994,然后核称商品,商品称量结果是Sg,
然后选择一个100g砝码,砝码的误差范围是加减2,相当与998-1002,然后称量砝码,得出砝码的重量,比如Fg
三个要求:
100-S的结果不得大于6
然后F-S的值要小于6
砝码的误差2以内,是商品的1/3 基本正确,原计量器具核称的目的是,原器具称量值没变,又称量了一个标准,也是符合原器具误差范围的 应该差不多。 你多你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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