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理解,大家看看对不对
高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等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另一台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的2倍。
我怎么感觉等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是无奈之举呢?是不是在没有高准确度称量计量器具的情境下没有好办法的选择呢?我感觉最终这个误差要明显大于高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是不是这个是一个兜底条款,是没有高准确度器具时的无奈选择。? 当然了,高准确度是传递比较,等准确度的是比对法 这也是为什么等精度测量的范围给定宽的原因 你感觉得没毛病,在条件允许是优选高等级,不管是做什么几乎都是优选高等级,实在找不到或者条件不允许代价太大才考虑降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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