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考核试运行时间的依据?
看了论坛中很多资料,建标考核需试运行半年后方能申请考核,其试运行时间的长短主要依据那个法律法规或规章?试运行期间,工作器具的检定或校准是否还是需要外检?
试运行期间,是否需要形成校准或检定记录,其结果是否有效?
以上,请老师们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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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1033-200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只是说应当试运行足够的时间,2008版的4.2.4计量标准的稳定性中明确指出:新建计量标准一般应当经过半年以上的稳定性考核,证明其所复现的量值稳定可靠后,方能申请计量标准考核。事实上,新建计量标准时要求的稳定性考核,时间间隔不少于1个月,次数不少于四次,也差不多半年了,所以试运行半年是常规。 试运行期间,属于未建标,工作器具的检定或校准需要外检 试运行期间,是否需要形成校准或检定记录,其结果是否有效?应当形成,可作为申请建标时的申请材料中的检定/校准模拟记录,但其结果是无效的原因是还未通过考核。 谢谢各位老师的热心回复,对于此问题终于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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