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检定,检定证书效力的问题
我公司要从外省购买不少设备,有些本身就是计量器具,有些设备上带有计量器具。厂家能提供他们所在省的省级检定证书。现在就这个检定证书的效力问题有三种意见:一,此证书无效,不能跨省,只能在我公司本地再检定一次。二,此证书有效,因为是省级单位出的证书,我公司可以沿用此证书,不过如果是市级证书就无效。三,如果是属于强制检定的器具的证书,此证书无效,需要重新在使用地的技术监督局指定下重新检定,如果是一般的计量器具,此证书有效。甚至外省市级的证书也是有效的。现在实在是不知道这个省级证书到底效力如何?是否真的只能在省内有效,出到外省就要重新检定?
还有就是如果省级证书在外省也有效,那么是不是市级的也可以呢?县级的行不行?为什么?
再有就是有时候本地计量机构不能检定的,需要送到外省计量机构检定(不一定是省级,有可能是市级),这种情况下的证书应该是有效的。是不是说一定要本省内部不能检定,外省的证书才有效力?
个人理解,不管是什么省市级的计量检定部门出的证书,只要不是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证书应该是全国有效的。如果是强制检定的,应该在使用地的质量监督局备案,重新检定。不知这样理解对不?
有哪位能解答一二?
[ 本帖最后由 daojianxiu 于 2008-6-10 21:07 编辑 ] 本省市级的计量检定部门检不了的计量器具,可以外送检,其检定证书,全国有效的。我们的标准器具在省院检不了,就送北京或上海。 那购买的设备带有外省的省级检定证书,是否可以不需重新检定呢?特别的是一些大型设备上面带有的热电偶,温控仪,电压电流表等设备附带的计量器具,如果有厂家所属的省级检定证书,是否就不需要在验收的时候重新送本地计量部门检定,直接使用到证书有效截至日期? 问题是谁说无效?你们公司?还是上级主管部门?谁说无效让谁提供依据。这个文件以前上传过,再贴出来,你的问题应该不是问题了。
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办发[1998]84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指除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三、企业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进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谢谢楼上的。这个文件很有用处。
谁说证书无效力的问题,一个是生产厂家本身自己说他们省的证书不能在我们省使用,需要经过我们本地计量部门检定才算数,还有一个就是我们管设备的领导说的只要而且只有省级的证书就可以使用到证书有效期截止。
然后我们就咨询搞计量的同行。老一些的师傅的意思是要有省级的证书至少是所谓的2级计量单位的证书,还有很多人觉得省级的应该能用,但是市级的就不行了。
意见都不一样,然后又没有人能拿出具体的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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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4楼的文件外,我补充一下我个人的经验与看法:对一些由设备厂家或经销商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包括政府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定或校准证书,不可全信。物别是对一些贵重设备装置,最好是自己亲自经办其检定或校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我就碰到过这种情况,经销商发现我发现其中的问题而拒绝验收入库后,扬言要与我公司及我所在地的计量测试所打官司。好在后来公司出面摆平了此事。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是定期、定地点进行检定。非强检的计量器具可以跨省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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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这句话中的"可以自行在本单位检定"中检定,那测试校准可以吗?没有建标可以吗?回复 8# 的帖子
在本单位检定......没有建标不可以。回复 9# 的帖子
校准或者测试可以吗?标准器都送检 不是针对产品质量的可以。 那请问在不同的省所取得的计量检定员证可以跨省使用吗?就是说在A省取得这个证书,在B省享用有同样的资格吗?回复 10# 的帖子
您好:您要开展校准或者测试,应具备的条件是:
1。人员经过培训(两人以上),取得相应资质。
2。编写校准或者测试的程序。
3。要确保标准器的始终处于稳定有效状态。
4。有条件的话,建立所需标准。
[ 本帖最后由 计量单位 于 2008-6-12 07:36 编辑 ] 原帖由 jhjczx 于 2008-6-11 13:49 发表 http://www.gfjl.org/images/common/back.gif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是定期、定地点进行检定。非强检的计量器具可以跨省检定。
这种观点是对的,我们就刚刚经历过这种事情,我们新的计量器具上就用的是外省的检定证书,结果上级来考核时,给我们出了一个这样的整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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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说来,有资格出具检定证书的机构,有关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都是有行政区域限制的,省级以下不谈,上海属于大区(华东区,六省一市),国家计量院全国适用。但目前,对于本省内无法量传的计量器具,量传途径限制不是很严格,省内能量传的一般会要求在本省内量传(特别是强检计量器具),计量法不是有规定要经济合理、就近就地嘛。回复 13# 的帖子
非常感谢. 我再请教一下, 比如 螺纹塞规、塞尺等我们没有具体项目的检定员证书,但我们有精密测量的证书, 这样能否开展校准(标准器具备条件),就是没有建标而已? 另外你说要编写校准规范,测试程序等,我如果直接参照检定规程行不行(有检定规程)? 我们看到上海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出的校准证书上面也是写着参照某某检定规程. 请给予帮助回复 11# 的帖子
这个比较笼统吧.我打个比方, 零部件需要装配,但装配的好不好,是否符合工艺要求,就需要相应的专用量规(比如间隙板)检测,但这不是最终成品的检测,这算不算跟产品质量有关的呢?回复 16# 的帖子
有符合条件的实验室、对应的标准器(有检定或校准证书)和校准依据,可以开展某项量具的校准。回复 15# 的帖子
条文解释里面有:“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本条是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法律地位的规定。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简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
“第十一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1.本条是对实施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所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也就是对全国量值传递体制的规定。
2.“经济合理”是指进行计量检定,组织量值传递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量检定设施,合理地部署计量检定网点。
3.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是指组织量值传递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和“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是不是有点矛盾呢?到外地检定,外地的标准器只是作为统一当地量值的依据,似乎不能跨区域传递量值。不过后面一条又说到不受区域和部门限制,这个是不是意味者只要能往上追溯到国家基准,就可以了呢?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都是本省颁发授权的,跨省肯定是不认的。
所以第三方检定要么是本省,要么是国家。 可以查一下《计量法》,
明确写了,检定遵循就地就近原则,哪里方便就可以在哪里检,不受地区限制 我们公司也是这样做的,除了强制检定的需要到当地计量局备案检定外,其他的,我们都送上海检验(我们公司是江苏的),也没什么问题啊。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证书全国有效,但本区域内有能力开展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除外。 本单位检定需建标,并有质监局考核合格的检定员,按照检定规程进行检定 本省市级的计量检定部门检不了的计量器具,可以外送检,其检定证书,全国有效的。我们的标准器具在省院检不了,就送北京或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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