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lianfeiji 发表于 2008-7-27 21:45:36

这样使用限用标识合适吗?

一台多功能测量设备,经校准部分常用功能技术指标超差,现在想使用合格部分的功能继续进行测量工作,并粘贴“限用证”标识,请问是否可以?

计量单位 发表于 2008-7-28 07: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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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台计量仪器部分技术指标超差,但未影响到你的使用,你完全可以使用。但不应粘贴“限用证”标识,所谓“限用”即限制使用。你可加贴“校准证”。

woshi_tjy 发表于 2008-7-28 08:33:22

可以贴限用证,要写明限用区域,其他要求和合格证一样。

weiby1027 发表于 2008-7-28 0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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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贴限用证,三楼说的对,在限用证上应该写明限制使用的部分,同时写上限用日期。

gzhf 发表于 2008-7-29 14:15:24

建议你不要用“限用证”,用“准用证”
其实用什么名称的“证”是内部管理的事情,只要企业的文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就可以了。

changjing 发表于 2008-7-30 15:40:42

因为有一部分功能不能使用,而只限于一部分功能的可用,当然要用限用证。

老西 发表于 2008-7-30 18:27:31

以前只看到过“准用证”、“校准证”、“合格证”、“停用证”,没听说过“限用证”,不过3楼的建议不错

风吹石 发表于 2008-7-31 07:28:34

色标只是计量管理所用的一种标识,不是证书。
对限制使用范围的计量器具,当然是贴“限用证”而不是“准用证”,其作用只是用来提醒使用者。至于限用的范围,应该在别的文件中说明,比如在证书中。在一个色标上是无法表达具体内容的。

jhjczx 发表于 2008-7-31 08:21:09

不应粘贴“限用证”标识,正确的是贴“准用证”。

gzhf 发表于 2008-7-31 16:12:47

再说一遍:5楼“其实用什么名称的“证”是内部管理的事情,只要企业的文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就可以了”,目前对证的名称法律文件我就见过JJF1021有规定,其它的都是教材之类的书的说法,不知那位同行可以提供相关的文件规定。

ldzhwu 发表于 2008-8-1 10:15:01

根据GB/T 19022—2003/ISO 1001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标准8.3.3不合格测量设备的要求:“不能恢复其预期的计量特性的不合格测量设备,应有清楚的标志或用其它方式标识。这类设备用于其他用途完成计量确认后,应确保其改变后的状态能清楚地显示出来,并包含有使用限制的标识。”
因此,使用“限用证”(即限制使用范围的标识)较好。
用“校准证”(即校准合格标识)是错误的,校准的定义:校准(JJF1001-1998)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注1:校准结果既可给出被测量的示值,又可确定示值的修正值。
注2:校准也可确定其他计量特性,如影响量的作用。
注3:校准结果可以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
可见,校准结果是给出被测量的示值,也可确定其他计量特性,如影响量的作用,但不会给出限制使用的提示。

yxaoxiao 发表于 2008-8-1 18:40:19

可以,但要求明确注明限用时机和范围。

路飞 发表于 2014-9-14 19:59:26

不贴“限用”证,贴合格证,然后将具体限用情况在审批单体现可以吗?

hblgs2004 发表于 2014-9-17 14:29:40

这种情况我们是用黄色“准用证”,准用证上有一栏“准用范围”必须填写

路云 发表于 2014-9-27 00:00:25

应该张贴“限用证”和“限用范围”两张彩标。它只适用于部分量程不合格,且不合格的部分也不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部分参数的测量功能丧失,而且这些不合格量量范围或丧失测量功能的参数都不需要用到的情况。贴“准用证”是不合适的。“准用证”只适用于国家、地方、行业、部门都没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只是采取检定/校准以外的,由企业内部自行规定方式方法进行验证与确认,由企业内部认可准予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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