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司法部、国家认监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工作。此次试点自10月1日起,在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等6个省(市)进行,期限为2年。试点期间,在试点地区已经从事或者拟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参加并依法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同意,从事其他鉴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申请相应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将根据认证认可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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