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企业是否可自行制订校准办法
企业已经建立长度三大类标准,有相应的检定资格。但与之相同类别的一些特殊长度角度测量器具,国家有检定规程,但企业没有建标,是否可以由企业自行制订一个校准办法,仅对使用中需用的量值进行校准,此校准的标准是用量块和千分尺、游标卡尺、0.02的万能角度尺,且精度高于使用器具的十倍以上。请问有关专家,此类的校准,企业是否可进行,是否不违法。。。[ 本帖最后由 舒凌 于 2008-9-13 23:25 编辑 ] IS0900组或者16949有一条对计量器具的要求:“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目的是1对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进行有效的控制。2保证设备的测量精度和准确性满足使用要求。有效控制的途径有各种方法。比较常用的是,1是送检2是自检3是自校。
送检对企业计量人员来说,这是一种最省心的方法。不过费用太高,效果不好,但却是应付外审的一种最常见的方法。如果真要想对企业计量器具进行有效的控制,只能自已动手自检或自校。本来自检是最好的方法,建立一套标准器,进行量值传递。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建标费用很贵,复审费用也不便宜。如果企业规模较大计量器具种类繁多,这是一笔不小的成本。退而求其次,我赞同自校,实际工作中,也通过了各种各样的检查。只要有标准器,标准器量值经过溯源,人员有资格,环境条件符合要求,有自校程序,就可以开展工作。
不存在违法不违法的说法,《质量法》,《计量法》没有规定。既减少质量成本,又能有效的对计量器具进行控制何乐而不为呢。
祝贺您,您是一个有想法计量工作者。祝您成功。
[ 本帖最后由 玉环计量 于 2008-9-14 08:35 编辑 ] 原帖由 舒凌 于 2008-9-13 23:23 发表 http://www.gfjl.org/images/common/back.gif
企业已经建立长度三大类标准,有相应的检定资格。但与之相同类别的一些特殊长度角度测量器具,国家有检定规程,但企业没有建标,是否可以由企业自行制订一个校准办法,仅对使用中需用的量值进行校准,此校准的标准是用量块和千分 ... 我想只要标准器经过校准,加上自行编制的校准方法,在加上有人员有校准证书,我想是完全可以的。
回复 1# 舒凌 的帖子
企业完全可自行制订校准办法,但前提是要在依据国家校准规范的条件下制订校准办法。 只要根据国家的检定规程编制内部校准规范,就可以应付外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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