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高度的疑问
JJF1070-2005中对净含量标注有明确要求,现在手头遇到一个问题:一家调味品厂的包装袋上的净含量标注字符高度经游标卡尺检测为3.94mm,而JJF1070-2005要求是4mm。我们认为其标注不合格,但厂家认为检验规则中的4mm,其精度为1mm,因此实际高度3.94mm应被认为未违反要求,并认为二者感官上没有明显得区别,对我们的结论提出质疑。
我对商品量检验刚接触,经验甚少,希望同仁给点意见。非常谢谢大家的回复!
回复tacbqm
我认为厂家的看法有一定的道理,大概调味品的标注净含量是大于200g小于等于1000g吧,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小于4mm,并不是不小于4.0mm,如只保留一位有效数字,数字修约后3.94mm就等于4mm。说真的,我觉得你们这样有点吹毛求疵了。就好如检测50kg的包装,告诉对方检测结果不合格,就差那么1g,我想任何人都会跳起来不服气的。
近来仔细学习了JJF1070-2006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确实感觉在净含量的标注上过于严苛,难以服人。今后还需认真把握尺度,提高检验水平。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