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 2005-04-3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完善计量体系,进一步加强计量收费管理,确保计量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已同意调整计量收费项目。现将调整后的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计量认证、计量人员考核时,按附件《计量收费标准》规定向申请人收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计量收费标准
附件计量收费标准
一、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和计量授权时,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收费。序号项目名称收费级次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
国家、省、市、县级每证10
2计量授权证书费
国家、省、市、县级每证10
3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国家、省、市、县级每证10
4计量标准考核费
国家级每项1200复查考核收费按考核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差旅费由申请考核单位支付。
省 级每项600市 级每项300县 级每项1505计量授权考核费
国家级每个机构2000100项以上(不含100项),每增加1项加收10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万元。
省 级每个机构1500100项以上(不含100项),每增加1项加收7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万元。
市 级每个机构100050项以上(不含50项),每增加1项加收7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500元。
县 级每个机构60010项以上(不含10项),每增加1项加收6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元。
注:计量授权包括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验机构及其他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
五、计量人员考核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人员考核时,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收费。序号项目名称收费级次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国家、省级每证10
2计量检定员证书费
国家、省、市、县级每证10
3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国家、省级每项150含笔试、面试
4计量检定员考核费
基础理论
国家、省、市、县级每项30
专业理论
每项80
操作技能
每项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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