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考核计量标准项目表》中规定的简化考核项目
国质检量函2008-633中规定了一批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对于规定的这些项目,我们是否可以以后不要做重复性、稳定性、不确定度的评定三个工作呢
请大家说说
[ 本帖最后由 cansey 于 2008-11-29 14:23 编辑 ]
回复 1# yxd192 的帖子
无论如何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但只要你提出“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就必须要做:重复性、稳定性、不确定度的评定的工作。 对于简化考核的项目,可以不必进行重复性、稳定性、不确定度的评定。这是总局计量司的说法。 原帖由 vandyke 于 2008-11-2 11:39 发表 http://www.gfjl.org/images/common/back.gif对于简化考核的项目,可以不必进行重复性、稳定性、不确定度的评定。这是总局计量司的说法。
按照这个说话,以后可以少不少工作了 3#请看这个文件:关于简化考核计量标准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http://www.gfjl.org/viewthread.php?tid=71535&highlight=%E7%AE%80%E5%8C%96%E8%80%83%E6%A0%B8%E8%AE%A1%E9%87%8F%E6%A0%87%E5%87%86%E9%A1%B9%E7%9B%AE,里面只是写简化,并没有说是取消!!因此你的说法是错误 的!!
这个通知里面的简化究竟是到什么程度,是不是全国的简化内容都一样?还在期待明确答复!! JJF1033-2008标准的原文是:
“6.1计量标准的考评原则和要求
……。
对于构成简单、准确度等级低、环境条件要求不高,并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目录》的计量标准,其重复性、稳定性、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等3个项目(带○号的项目)可以根据计量标准的特点简化考评。
……。”
根据标准要求是“简化”考评,不是“不”考评,但是简化到什么程度没有明确说明。3楼超级版主说“总局计量司的说”可以不必评定,这也是我们企业的希望,相信大家都会欢迎。不过没有总局的正式文本,我们企业还是担心考评员要求拿出我们的考评记录,否则不给通过。建议超级版主向总局领导反映这个情况。 1033宣贯学习的时候,总局计量司邓处长给我们做的宣贯。她表示现实中实在无法完成稳定性、重复性考核以及不确定度评定的计量标准可以免于考核这三项。目前国家出台的简化考核表,之所以涵盖的项目少之又少,是出于慎之又慎的考量,宁可少划出一些,但不是说要求基层机构在这份表之外就算无法做这三项,也不要瞎编数据。宁可做不了不做,也不能捏造数据。 但是简化考核目录的项目限制太多了,要测量范围和开展项目都符合的才能作为简化考核,面实在是窄了点
回复 7# vandyke 的帖子
总局的想法是对的,“宁可做不了不做,也不能捏造数据”。本来我们就是专职打假的机构,就绝不能做促使大家作假的事,特别是伪造数据是我们绝不能容忍的。企业建标担心通不过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还是建议总局能够出台一个文件或者补充通知说明“简化考核”的真实含义,是“简化”还是“免予”,如果是简化,简化到什么程度。否则,各人按各人的理解,对策就会违背政策,越往下走得越偏。 原帖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08-11-10 11:26 发表 http://www.gfjl.org/images/common/back.gif总局的想法是对的,“宁可做不了不做,也不能捏造数据”。本来我们就是专职打假的机构,就绝不能做促使大家作假的事,特别是伪造数据是我们绝不能容忍的。企业建标担心通不过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还是建议总局能够出台一个文件 ...
今年5月在北京宣贯时,我们已经拿到正式出版的宣贯教材,名称是: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施指南(书号是ISBN 978-7-5026-2808-6)。指南第78页是这样规定的:
(5)对于构成简单、准确度等级低、环境条件要求不高,并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目录》的计量标准,其重复性、稳定性、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等3个项目可以不作要求。
------这是计量司组织审定的实施指南,已经规定得很清楚了,所以不会再有什么文件或附加说明了。
[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08-11-10 12:16 编辑 ] 10楼提供的信息太好了。
由于该资料组编单位和审定单位的权威性和JJF1033-2008标准起草人员加了前言,虽然不是中国人习惯的“红头文件”,但是也不失为具有可信性和权威性的依据。这样,作为企业的计量人员也就放心得多了。呵呵 我们马上要建标了,如果不需要做这几个评定,只要买了东西,考了证,那就省了不知道多少力了,过几天咨询一下这边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看看他们是怎么理解的,毕竟县官不如现管,还是得按照他们的要求来呀
回复 12# daojianxiu 的帖子
放心吧老兄。如果老兄拟建的计量标准属于国质检量函2008-633中规定的第一批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你就放心大胆地按10楼的说法准备吧。如果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非要你进行那三样工作,你可以理直气壮地拿出《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施指南》(书号是ISBN 978-7-5026-2808-6)第78页(5)的内容给他看,相信他们会放你一马的,呵呵。
但是你拟建的计量标准如果没有列入到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内,你还是要老老实实按JJF1033-2008的规定办哦。 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规定申请计量标准考核要进行其重复性、稳定性、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等项目的考核.但规范还对于构成简单、准确度等级低、环境条件要求不高,并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目录》的计量标准,其重复性、稳定性、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等3个项目可以不作要求。试问工作中有几个计量标准属于这个低等到范围的呢? 我这里有一本《计量标准考核讲义》,是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组编写的,计量标准考评员培训用的教材,在第176页也明确规定:对于构成简单、准确度低、环境条件要求不高,并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目录》的计量标准,其重复性、稳定性、以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评定等3个项目可以不作要求。
但是在这里有两个问题:
1、不作要求是不是等于不用做?例如,用量块检定游标卡尺,这三个项目做起来并不难。
2、在这3个项目不作要求(或没有做)的情况下,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还有没有意义?我可以把测量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评得大一些,验证就很容易通过。或者测量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根本就没有评定那怎么验证?
以上两个问题大家有何看法? 正在准备建标复核,经请示市所列入简化项目的确实不用做,但要注意限制条件,超出的必须做 同意楼主意见 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施指南(书号是ISBN 978-7-5026-2808-6)。指南第78页是这样规定的:
(5)对于构成简单、准确度等级低、环境条件要求不高,并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目录》的计量标准,其重复性、稳定性、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等3个项目可以不作要求。
是并列的,两个条件都要满足才可以不做要求
对一些列入简化考核的项目并不是都不用做,如果可做的还是一定要做的,考核时不作重点考核项目 18# dxquan
是的,两个条件并列。但是归根结底是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目录》的计量标准,只要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目录》的计量标准是肯定要满足“构成简单、准确度等级低、环境条件要求不高”这个条件的,否则也不会列入。所以要不要做重复性、稳定性、不确定度评定,就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目录》就可以了。 这对于每年有很多计量标准需要复查的单位是个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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