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对分析化验和检测实验室中的各种分析、化验、检验、测试的计量检测设备,应制定管理和检定、校准制度,溯源于上一级计量标准或采用国家标准物资进行检定、校准或比对,以保证分析化验和实验数据的准确一致。
第二十二条 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应按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进行。石油专用计量器具及其他计量检测设备的校准,应依据校准规范。需要强制统一量值溯源方法的计量器具,应申请制定国家或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其他量值溯源方法可以制定校准规范。
尚未制定国家或部门检定规程、集团公司校准规范的计量检测设备,各企业的计量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应自行制定校准规范,作为校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种计量器具、计量检测设备的使用,必须遵循操作规程。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未经校准或经校准不能满足要求的专用计量器具及计量检测设备,一律不得使用。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具有维护、保养的责任和义务,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计量技术机构,不得擅自拆卸、变动参数,损害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应依据国家发布的《计量法》及《测量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建立计量器具及计量检测设备的文件化管理程序和检定、校准、比对、在用、停用等标识,逐步采用分类管理、计算机管理、标志管理等先进的管理方法,提高计量器具管理水平。
第五章 计量保证和计量数据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科学研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及计量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舶计量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使用条件、配备数量,应符合有关计量法规、计量标准规范、技术合同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测量设备质量保证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计量检测体系,制定本单位计量检测数据的管理办法,加强对计量检测数据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测露过程控制能力,保证计量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第二十七条 处理计量检测数据不一致发生计量纠纷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企业内部计量检测数据不一致时,以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检测数据为准;企业之间计量检测数据不一致时。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测数据为准;石油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检测数据不一致时,以集团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或工作计量标准器具的检测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设立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提供公正检测数据服务的专业检测实验室,应取得计量认证证书或实验室认可证书。
第六章 计量人员
第二十九条 计量人员是指从事计量管理、计量检测、计量校准、计量操作、计量器具维修等工作的人员。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和油气计量操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计量人员的考核,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量人员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企业要有计划地培训计量人员,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以适应计量工作发展的需要。新增加的计量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计量专业培训后上岗。
第三十一条 各级计量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计量人员技术职务系列、计量工人的技能鉴定、计量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计量经费
第三十二条 建立集团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和量值溯源系统,重大计量科研项目所需的经费,应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集团公司审定后划拨。
第三十三条 企业建立计量标准、购置批量计量器具,更新改造计量检测设备等构成固定资产的,应列入企业的年度资金预算。检定、校准、修理计量器具所需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四条 各级计量技术机构检定、修理计量器具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规定执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内部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修理的收费标准,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或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严格执行计量法规和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为计量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企业应根据贡献大小予以表彰和奖励。计量人员受到表彰和奖励应作为考核工作、晋级、晋职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计量管理和计量技术成果,应纳入相应的科技成果评选,按规定给予奖励。集团公司优秀计量成果的评选奖励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 计量人员因失职、出具错误检测数据或因损害其公正地位的行为而造成损失的,各级计量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计量管理制度,玩忽职守、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计量数据、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单位和个人,各级计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报请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依照《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计量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96)中油技监字第412号”文件发布的《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