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提供的这个资料比较久远了,引用的国家标准GB/T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也早已报废被替代,但其第5条“期间核查结果判断依据” 中提出的“实施期间核查的要求”还是正确的和适用的。即:①“核查”不是重新校准,核查是实验室为了对其标准或测量设备,在两次检定/校准之间的时间内,用适当的“核查标准”和适当的方法对参考标准器或测量设备进行检查,以验证该参考标准器或测量设备校准状态是否得到保持;②“核查标准”的量值不一定准确但性能要稳定,并且具有足够的分辨力。关于核查标准的选择,该资料的说法也是正确的,即:“用性能稳定及具有足够分辨力的量具(如砝码、压力传感器、量块、线绕电阻器、标准电池等)或留存被测物品做 “核查标准”,用 “有证标准物质”或已知校准/检定值的标准做“核查标准”都是可以的。
但正因为年代久远,其中不免有概念不清的问题存在,最重要的混淆是将实验室能力验证中的实验室比对是否满意的判定指标“归一化偏差”En值,检定或校准结果测量不确定度验证使用的“传递比较法”(资料称两台比较法)、“比对法”(资料称多台比较法)与期间核查要达到的控制被核查对象的稳定性(即保持原有状态的特性)相混淆。期间核查的目的是控制被核查对象保持原有状态,因此期间核查是否满意(是否通过)的指标应该是本次期间核查结果与初次核查的结果一致性,是两次期间核查结果的差,而不是不确定度的大小或En值的大小。我们要牢牢记住,检定/校准才有溯源性和准确性,因此检定/校准结果可用于评判被检对象的合格性,期间核查不具有溯源性和准确性,期间核查结果不能用来评判被核查对象的合格性,只能用来评判被核查对象是否继续保持原有状态。所以计量标准准确度必须高于被检对象的准确度,核查标准没有准确性因此其准确度就不必高于被核查对象准确度,核查标准是什么都是可以的,哪怕是废品也无所谓,但核查标准的必要条件是一定具有要优良的稳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