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对不起,我麻痹大意了,我看的是JJF1022-2014的征求意见稿,在您的提醒下我查了正式版本,的确有“校准装置”,征求意见稿是没有“校准装置”的。
实在搞不懂我们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部门为什么要搞个“校准装置”名称。仅从编号01316501至01316529的计量标准为例,共14项,检定装置和校准装置各有7个,例如检光学计和机械式比较仪的叫光学计检定装置和机械式比较仪检定装置,而检测长机和电感测微仪的叫测长机校准装置和电感测微仪校准装置,究其原因可能是叫校准装置的被检测量设备是“检定规程”,叫校准装置的被检测量设备是“校准规范”,如果是这个原因,应该说JJF1022-2014是无可非议的。
但问题又追溯到为什么测长机是校准规范,光学计却是检定规程,难道说测长机就不可能成为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吗?测长机明明是检定内径千分尺和外经千分尺量棒的计量标准啊,同样的电感测微仪难道真的不如机械式比较仪,没有资格成为计量标准吗?我们国家在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起名方面的确是有点混乱不堪,给人的感觉是计量技术法规的编制者想怎么叫就怎么叫,管理部门也毫不过问,因此造成了计量标准的起名也随着混乱不堪。
我一直认为,凡是列入了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和有可能成为计量标准的测量设备制定的检测技术法规应该称为“检定规程”,因为国家计量法明文规定“两个标准”和“四个方面”的计量器具必须强制检定,没有检定规程如何执行检定呢?其它的测量设备并不要求检定,校准也就可以了,应该称为“校准规范”。如果这个问题不加以明确,检定规程与校准规范以及检定装置、校准装置的起名混乱局面就会一直延续下去,甚至愈演愈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