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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搬迁通知:首先,实验室对于地址的变更,需出具通知,且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CNAS秘书处;然后,实验室需立即停止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并制定相应的验证计划,保留相关记录,待CNAS通过现场评审方式确认后,方可继续(恢复)在相应领域内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如果实验室地址变更而未及时通报CNAS秘书处,或CNAS尚未确认,实验室就使用认可标识,CNAS将视情况做出暂停或撤销认可处理。 2、搬迁后技术确认:其次,是需要对搬迁后的实验室进行确认核查,搬迁最主要的核查是实验室的设备和实验室的环境,需要保证设备能保持原来的状态。设备核查的主要的方法是校准,检定,也可以由实验室自行进行核查。比如测试标准物质核查,和其他设备比对核查。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对环境的核查主要是保证新搬迁的实验室的条件满足标准和仪器的要求,比如电压满足设备的要求,光照满足相关测试标准的要求等等。 3、书面通知认可机构:书面通知认可机构,即:用书面形式通知认可委,具体按填写CNAS-PD20/26-B/1《变更申请书》和变更申请书的附件(附表2:《地址变更申请表》、附表3:《机构关键场所变更自我评价表》、附表4:《机构关键场所变更申请表》),具体在CNAS的网站上下载。 4、备案、现场评审:搬迁后认可委会现在简化为备案;根据需要认可委也可派专家到现场评审,实验室要做好迎接评审的准备工作,重点注意搬迁后的设备和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