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与CNAS的规定有矛盾吗,蠢货?
怎么没有矛盾?
你CNAS爷爷不是要求索要不确定度或自行评定不确定度吗?
怎么我晒出的这么多CNAS不确定度评定上都是用最大允许误差计算的?而你给出的解释是:没有跟检定单位索要不确定度或自行评定不确定度.
这还不矛盾?CNAS自己定的条例,让别人遵守,自己却违反?!!!!
那到底是 你的 解释有问题,还是CNAS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这个问题你应该去向规范起草人咨询,让他给出合理的解释。
本人高度质疑A.1.2.1.2条所说的“MPE”条与A.1.2.1.3条所说的“MPE”不是同一个“MPE”。前者的“MPE”是标准砝码的“MPE”,而后者的“MPE”则是被校天平的“MPE”。所以公式(A.10)与公式(A.11)的计算结果,是同一数量级的。即:前者是用砝码的MPEV/√3求得,后者则是将被校天平最大允差绝对值的三分之一(1/3MPEV),作为标准砝码的扩展不确定度(U砝码=被校天平MPEV的三分之一,k=2),所以才会有|MPE|/(2×3)=|MPE|/6。如果是这个意思,那么被校天平的“1/3|MPE|”仍然可视为是合格标准砝码不确定度的最低极限要求。
砝码的最大允许误差还能变来变去的?!!!怎么到你嘴里解释不了的时候,就歪门邪道的想出一出是一出呢?
现在该轮到你解释:为什么在砝码证书提供了不确定度的情况下,即便是使用“质量标称值”(不修正使用),且已经知道砝码最大允差的情况下,6.1.1.1条仍要求按A.1.2.1.1条公式(A.9),用证书提供的不确定度信息进行B类评定?
别信口雌黄,哪一条是 有这段话的 砝码证书提供了不确定度的情况下,即便是使用“质量标称值”(不修正使用),且已经知道砝码最大允差的情况下,6.1.1.1条仍要求按A.1.2.1.1条公式(A.9)
别自己编造一段理解行不?论坛上这么多量友看着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