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会无意义啊,不矛盾呀。
为便于理解,我们假如最大称量为10t,50%最大秤量就是5t,前提就变为至少具备1t或5t标准砝码,两者取最大者就可以确定为“前提至少具备5t标准砝码”。但是如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标准砝码的量可以减少,而不是最大秤量的50%”。以“若重复性误差不大于0.2e可减少至20%最大秤量”为例,就是可以减少至10×20%=2t。此时在1t和2t两者中取最大者就是2t,也就是说变成了“当被检定秤的最大秤量为10t时,可使用其它恒定载荷来替代标准砝码,当重复性误差不大于0.2e时,前提是至少具备2t标准砝码”。当然此时衡器检定现场至少应准备8t的替代物,而检定员携带2t比携带5t甚至10t标准砝码方便和节约的多了。
问题的关键是在没有检定前是无法知道被检衡器重复性的,被检衡器的重复性按3.5.1条规定0.2e、0.3e、0.5e、1.0e、1.5e在不同的m和等级情况下都可能是合格的,好的措施却无法实现。因此建议新规程应修改现行规程中关于衡器的重复性的规定,提高重复性的要求。以JJG 539-1997为例,应该修改3.5.1条,把“应不大于该称量的最大允许误差”改为“重复性误差应不大于0.2e”。根据误差理论,重复性误差小于测量设备的示值误差最大允许值是完全应该的,也是完全没有问题的。这样就可以在检定规程中直接规定“当被检定秤的最大秤量大于1t时,可使用其它恒定载荷来替代标准砝码,前提是至少具备1t标准砝码,或是20%最大秤量的标准砝码,两者中应取其大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