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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资质认定)所说的资质认定执行的主体部门是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最新发布的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都是说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两者的说法不一。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和RB/T 213-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看,资质认定的评审员都是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的检测领域的专家,而不是计量领域的专家。
实际上该条说“资质认定”,个人觉得范围有点大,应该只是指“资质认定”中的“计量认证”那一部分。
路云 发表于 2018-7-13 11:48 第四十条(资质认定)所说的资质认定执行的主体部门是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 ...
刘彦刚 发表于 2018-7-13 10:40 我想是否是这样:对于CMA当然是省级以上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而CNAS则是国家认监委;对于检验检测要求从事 ...
CMA是针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不是针对计量技术机构的资质认定,属于法制管理的强制性要求。“资质认定”只有很少一部分内容涉及“计量认证”,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也只有第4.4条有关检测设备的要求时,才涉及到计量。整个考核认定的工作都不是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来操办和颁发证书,而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来组织实施的。CNAS不仅针对计量技术机构,也针对检验检测机构,但他不是法治管理的强制性要求,属自愿行为。作为顶层法律,不应在此问题上含糊不清。否则,依据它衍伸出的多部法规,其表述都得变更。
根据什么说CNAS是群团组织性质的民间组织和中介机构啊?没有约束力怎么有那么多人要求第三方校准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必须带CNAS标志章啊?没有约束力怎么去得到国际互认啊?
路云 发表于 2018-7-14 09:29 CMA是针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不是针对计量技术机构的资质认定,属于法制管理的强制性要求。“资质 ...
《计量法》送审稿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内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3.1条和第3.3条的规定:
wuying8030 发表于 2018-7-6 16:33 又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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